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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液体无水氨国家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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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1-18 16:20:58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液体无水氨国家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UDC 661.518   :543.06   液 体 无 水 氨 GB 536-88   Liquefied anhydrous ammonia 代替 GB536-65   本标准适用于由氨、氮气在高温、高压下直接催化合成制得的液体无水氨(液氨)。其主要用途这制成硝酸、无机和有机化工产品、化学肥料以及冷冻、冶金、医药等工业原料。   分子式:NH3   分子量:17.03(按1983年国际原子量)   1 引用标准   GB 190 危险货物包装标志   GB 3723 工业用化学产品采样安全通则   GB 8570.1~8570.7 液体无水氨检验方法   2 技术要求   2.1外观:无色液体   2.2液氨应符合下表要求:   指标名称 指标
优等品 一等品 合格品
氨含量,% ≥  99.9 99.8 99.6
残留物含量,% ≤ 0.1(重量法) 0.2 0.4
水分,% ≤ 0.1 _ _
油含量,mg/kg ≤ 5(重量法)   2(红外光谱法) _ _
铁含量, mg/kg ≤ 1 _ _
3 检验规则   3.1 液氨由生产厂的质量监督部门进行检验,生产厂应保证所有出厂的液氨符合本标准的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化学工业部1987-12-02批准1988-09-01实施   GB 536-88   3.2 每批出厂的液氨都应有一定格式的质量证明书,内容包括:生产厂名称、产品名称、产品等级、批号或槽车号、生产日期、产品净重或件数、本标准编号。   3.3 使用单位有权按照本标准规定检验所收到的液氨是否符合要求。   3.4 液氨用钢瓶灌装时,每批100瓶以上者按总数的2%取样;30~100瓶者在不少于2瓶内取样;30瓶以下者在不少于1瓶内取样。取样时钢瓶应平置于露天特制座上,阀门向下。   液氨用槽车装运时, 槽车应装有专用取样设备。   液氨用钢瓶或槽车装运时,也允许生产厂家在灌装前取样检验。   3.5 如果检验结果中有一项指标不符合本标准要求时,应按3.4条规定重新取样进行复检。复检结果即使只有一项指标不符合本标准要求,则整批液氨不能验收。   3.6 当供需双方对产品质量发生异议时按国家标准局国标发(1985)035号《全国产品质量仲裁检验暂行办法》规定仲裁。仲裁应按本标准规定的检验规则和检验方法进行。   4 检验方法   按GB 8570.1~8570.7检验   5 包装、标志、贮存和运输   5.1 灌装液氨用的钢瓶或槽车应符合原国家劳动总局颁发的“气瓶安全监察规程”、“压力容器安全监察规程”等有关规定。允许重量充装系数为0.53kg/L。   5.2 氧或氯气钢瓶以及一切含铜容器均不得灌装液氨。   5.3 原灌装液氨的容器,在灌装前必须排尽空气(空气含量须保证小于15%)。装过其它气体的钢瓶,必须经过清洗、分析鉴定,确认无其他剩余气体并符合5.1规定后才能使用。   5.4 灌装液氨的钢瓶和槽车外壁应刷有黄色油漆,并以黑色标明生产厂名称、产品名称和毛重。按GB 190中“有毒气体”规定标志。   5.5 液氨钢瓶应存放于库房或有棚的平台上;露天存放时,应以帐篷遮盖,防止阳光直射。   中华人民共和国化学工业部1987-12-02批准1988-09-01实施   GB 536-88   5.6 装运液氨的钢瓶的槽车,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制订的《危险货物运输规则》。在运输过程中应避免受热、严禁烟火。钢瓶必须有安全帽,瓶外用橡皮或草绳包扎,防止激烈撞击和震动。   6 安全注意事项   6.1液氨是强腐蚀性有互物质,标准大气压下于-33.3℃沸腾,对皮肤和眼睛有强烈腐蚀作用,产生严重疼痛性灼伤.   液氨蒸气强烈刺激粘膜和眼睛,对呼吸道有窒息作用.   16%~25%(V/V)的气体无水氨和空气形成爆炸性混合器物.   6.2试验人员应充分了解液氨的危险性,熟悉GB 3723的有关规定。进入现场取样操作时应戴好橡皮手套、橡皮围裙和装有滤毒罐的防毒面具,并有人监护。   6.3液氨样品的处理,应在良好的通风橱内或通风良好条件下进行。   6.4受液氨操作的皮肤应立即用水冲洗,然后以3%~5%硼酸、乙酸或柠檬酸溶液湿敷 。严重时立即请医院处理。   附加说明:   本标准优等品技术等效采用苏联国家标准TOCT6221-82《工业用液氨 技术条件》。   本标准由化学工业部上海化工研究院归口。   本标准由化学工业部上海化工研究院、吴泾化工厂负责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殷永康、金志根、姚炳生、刘妙德、张文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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