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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第200532EEC指令-用能产品生态设计框架指令(EUP指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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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5-16 19:40:09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欧洲议会和欧盟理事会第2005/32/EC号指令
2005年7月6日
为规定用能产品的生态设计要求建立框架并修订第92/42/EEC号和
第96/57/EC号理事会指令与欧洲议会和欧盟理事会第2000/55/EC号指令
欧洲议会和欧盟理事会
注意到《建立欧洲欧共体条约》,尤其是其中第95条,
注意到欧盟委员会的提议,
注意到欧洲经济与社会委员会的意见1
执行《条约》第251条规定的程序2,
鉴于:
(1) 各成员国实施的与用能产品生态设计相关的法律或行政措施不一致会产生贸易 壁垒并扭曲共同体内的竞争,或许因而对内部市场的建立及其作用产生直接影响。各国法律的协调一致是防止此类贸易壁垒和不公平竞争的唯一途径。
(2) 用能产品(EuPs)在共同体自然资源和能源消耗中占有很大比例。它们
对环境也有其他许多重要的影响。就共同体市场可获得的大部分种类产品而言,尽管它们功能相似,但可以发现其对环境的影响程度截然不同。为了可持续发展,应鼓励主要通过对环境负面影响主要来源的确定和避免污染转移的方式,持续改善那些产品对环境的总体影响,只要这种改善不会产生过多的费用。
(3) 产品的生态设计是共同体一体化产品政策战略的一个至关重要的因素。作为一种预防性的措施,它在保持产品功能质量的同时,通过设计使产品环境性能最大化,为制造商、消费者和社会整体提供了真正的全新机会。
(4) 能效的提高 — 连同供选方案之一,使电力的最终用途更为有效 — 被认为对共同体达到控制温室气体排放目标做出了实质性贡献。电力需求是发展最快的一种能源最终用途,计划在未来20-30年得到不断发展,如果没有任何政策行为来抑制这种趋势的话。委员会在其“欧洲气候变化计划(ECCP)”中建议的大量减少能源消耗是可能的。气候变化是由欧洲议会和欧盟理事会第1600/2002/EC号决议3规定的共同体第六次环境行动计划优中先考虑的问题之一。节能是增加供给安全和降低进口依赖的最有成本效益的方式。因而,大量需求方面的措施和目标应予采纳。
(5) 在EuPs的设计阶段即应采取措施,因为一产品生命周期内产生的污染看来是在这一阶段决定的,产生的大部分费用也可归咎于此。
(6) 应为实施共同体EuPs生态设计要求建立一个一致性框架,旨在确保那些符合要求且改善其总体环境影响的产品的自由流动。共同体的这些要求应尊重公平竞争和国际贸易的各项原则。
(7) 制定生态设计要求时应牢记第六次共同体环境行动计划的目标和优先事项,也包括适当时该计划相关主题战略下可实施的目标。
(8) 本指令寻求通过减少EuPs的潜在环境影响达到高水平的环境保护,这最终使消费者和其他终端用户受益。可持续发展也要求恰当考虑拟议的措施对健康、社会和经济的影响。提高产品能效有助于能源供应的安全,这是良好经济活动的一个先决条件,因此也是可持续发展的先决条件。
(9) 若一成员国认为,根据与保护环境有关的主体需求有必要维持国家的各项规定,或者根据该成员国在批准适用实施措施后产生的具体问题而基于与环境保护有关的新的科学依据引入新的规定时,它可以按照《条约》第95条第(4)款、第(5)款和第(6)款规定的条件这样去做。这些条款规定应事先向委员会通报,并获得批准。
(10) 为了使改进设计而得的环境收益最大化,也许有必要告知消费者EuPs的环境特性和性能,并指导他们如何以对环境友好的方式使用这些产品。
(11) 作为第六次共同体环境行动计划的主要创新因素,一体化产品政策绿皮书中规定的方法旨在减少贯穿产品整个生命周期中对环境的影响。在产品的设计阶段即考虑其贯穿整个生命周期的环境影响,对于以具有成本效益的方式推动环境改善具有很大潜力。应有足够的灵活性,在考虑技术、功能和经济因素的同时,使这一因素能够融入产品设计中。
(12) 尽管一种对环境性能的综合方法更令人期待,但在批准一个悬而未决的工作计划时,通过增加能效来缓解温室气体效应应是优先考虑的环境目标。
(13) 也许有必要而且有理由为一些产品或其有关环境的方面制定具体的量化生态要求,以确保其环境影响最小化。承认为履行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UNFCCC)之京都议定书框架下的承诺而有所贡献的紧急需要,且不损害本指令推行的一体化方法,对那些极有可能以低成本减少温室气体排放的措施,要考虑给予一定的优先。这些措施也可能有助于各种资源的可持续使用,对于2002年9月约翰内斯堡可持续发展世界峰会达成的可持续生产与可持续消费的10年框架规划也构成重大贡献。
(14) 作为一项一般原则,EuPs的待机能耗或休眠能耗应减少到其正常功能所需的最低限度。
(15) 当已有最佳性能的产品或技术进入市场上,包括国际市场,应将之作为参考,生态设计要求的水平应建立在技术、经济和环境分析的基础上。设定要求水平方法的灵活性,可以使得迅速改善环境性能更为容易。在这种分析中应与各有关当事方协商,各当事方也应予以积极配合。强制性措施的制定,要求充分征求各有关当事方的意见。引进过渡性目标可以增加政策的可预见性,顾及对产品开发周期的适应性并便利各当事方制定长期计划。
(16) 对诸如产业自我规范这种可供选择的做法应给予优先考虑,产业的这种做法可能更快地传递政策目标或者是较之强制性要求更少成本。当市场的力量未能按正确方向或未能以可接受的速度发展,则需要采取立法措施。
(17) 自我规范,包括产业作为单边承诺提出的自愿性协议,由于迅速而有成本效益的实施,并可以对技术选项和市场敏感度做出灵活而适当的反映,因而可以带来快速的进展。
(18) 当自愿性协议评定或其它自我规范措施作为供选的实施措施提出来时,应至少提供关于下列事项的信息:参与的开放性,附加价值,代表性,量化目标和阶段性目标,社会公众的介入,监督和报告,管理一项自创的自我规范项目的成本效益和可持续性。
(19) 当产业在本指令意义下对自我规范进行评定时,委员会“关于在简化和改善立法环境行动计划框架内共同体层面环境协议的通讯”的第6章,可以提供有用的指导。
(20) 本指令亦应鼓励中小企业(SMEs)和极小公司中的综合生态设计。广泛而易于获取的有关其产品可持续性的信息可以推动这种综合。
(21) 在本指令实施措施中规定的符合生态设计要求的EuPs,应带有“CE”标志和相关信息,以使它们能够投放内部市场并自由移动。为减少受约束的EuPs的环境影响并确保公平竞争,严格执行实施措施是必要的。
(22) 在拟定实施措施及其工作计划时,委员会应征求各成员国代表和产品群所及的各当事方的意见,包括诸如SMEs和手工业在内的产业界、工会、贸易商、零售商、进口商、环境保护团体和消费者组织。
(23) 在拟定实施措施时,委员会还应当充分考虑到各成员国明确表明他们认为应予保留的现行的国内环境立法,特别是那些涉及有毒物质的立法,不得降低各成员国现行合理的保护水平。
(24) 对打算用于1993年7月22日第93/465/EEC号理事会决定中规定的技术协调指令的模式和规则应予以考虑,该决定是关于用于合格评定程序各个阶段的模式及加附和使用CE合格标志规则的,并确定用于技术协调指令4。
(25) 监管机构应就本指令范围内预想的各项措施交流信息,以期改进对市场的监管。此类合作应最大限度地利用电子通信方式和有关的共同体项目。应促进关于环境生命周期性能和设计方案成就的信息交流。由各个制造商在生态设计努力中产生的知识的积累和传播,是本指令至关重要的收益之一。
(26) 一权能机构通常是政府当局指定的公共机构或私营机构,并有对其就产品对适用的实施措施的符合性进行验证的公正性和专门技术可用性所需的担保。
(27) 避免不符合性的重要性,各成员国应确保有必要的措施进行有效的市场监督。
(28) 关于为SMEs提供生态设计培训和信息,考虑到伴随活动或许是适宜的。
(29) 为了内部市场的机能,要有在共同体层面协调化的标准。一旦引用这种在《欧盟官方公报》上已经公布的标准,根据对该标准的符合便可以做出符合基于本指令批准的实施措施中规定的相应要求的推定,尽管也应允许能够表明这种符合性的其它措施。
(30) 协调标准的主要作用之一应是帮助制造商采用据本指令批准的实施措施。这些标准对建立计量和测试方法是必不可少的。在通用生态设计要求的情况下,协调标准主要用来指导制造商根据适用的实施措施的要求建立其产品的生态学档案。这些标准应清楚地表明其各项条款与所涉及的要求之间的关系。协调标准的目的不应是固定环境因素的限制。
(31) 就本指令所用定义的目的而言,查阅诸如ISO14040这样的国际标准是有用的。
(32) 本指令与执行如1985年5月7日关于技术协调与标准新方法的理事会决议5所规定的新方法和引用协调化的欧洲标准的某些原则相一致。1999年10月28日关于标准化在欧洲的作用的理事会决议6建议,委员会应考察新方法原则是否可以在可能的情况下扩展到其作为改善和简化立法工具尚未涵盖的部门。
(33) 本指令是对现行共同体法律文件的补充,包括1992年9月22日关于用标签和标准产品信息表明家用电器对能源和其它资源消耗的第92/75/EEC号理事会指令7、2000年7月17日关于修订共同体生态标签奖励计划的第1980/2000(EC)号欧洲议会和欧盟理事会法规8、2001年11月6日关于共同体办公设备能效标签规划的第2422/2001(EC)号法规9、2003年1月27日关于废弃电气电子设备(WEEE)的第2002/96/EC号欧洲议会和欧盟理事会指令10、2003年1月27日关于在电气电子设备中限制使用某些有害物质的第2002/95/EC号欧洲议会和欧盟理事会指令11和1976年7月27日关于各成员国有关限制某些危险物质和制剂上市和使用的法律、法规和行政规定一致化的第76/769/EEC号理事会指令12。本指令与现行共同体法律文件的配合应有助于增加其各自的影响并形成供制造商采用的一致化的要求。
(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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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然1992年5月21日关于烧液体或气体燃料的新热水锅炉功效要求的第92/42/EEC号理事会指令13、1996年9月3日关于家用电冰箱、冷藏箱及其组合能效要求的第96/57/EC号欧洲议会和欧盟理事会指令14和2000年9月18日关于荧光灯镇流器能效要求的第2000/55/EC号欧洲议会和欧盟理事会指令15已经包含修订能效要求的规定,它们应整合到当前的框架中来。
(35) 第92/42/EEC号指令规定了一个星级体系用以确定锅炉的能效。既然各成员国和产业界都同意该星级体系未能达到预期的结果,第92/42/EEC号指令应向更有效的方案开放以待补正。
(36) 1978年2月13日关于空间加热用热发生器和新的及现有非工业建筑中热水的生产以及新非工业建筑热绝缘与家用热水配送的第78/170/EEC号理事会指令16中规定的各项要求已经为第92/42/EEC号指令、1990年6月29日关于各成员国有关气体燃料燃具法律一致化的第90/396/EEC号理事会指令17和2002年12月16日关于建筑物能效的第2002/91/EC号欧洲议会和欧盟理事会指令18中的规定所取代。因此,第78/170/EEC号指令应予废止。
(37) 1986年12月1日关于家用电器发射空气传播噪音的第86/594/EEC号理事会指令19规定,在何种条件下公布关于此类电器发射的噪音的信息可由各成员国确定,指令并阐明了确定噪音水平的程序。就协调化的目的而言,噪音发射应包括在环境性能的综合评估中。既然本指令提供了这种综合性的方法,第86/594/EEC号指令应予废止。
(38) 执行本指令所需的各项措施,应据1999年6月28日规定将执行权力授予委员会的程序的第1999/468/EC号理事会决定20予以批准。
(39) 各成员国应确定在违反依照本指令批准的国内规定的情况下适用的罚则。这些罚则应是有效的、成比例的和劝戒性的。
(40) 应该牢记,关于更好地制定法律的机构间协定第34段21指出,理事会“鼓励各成员国,只要可能,为他们自己并为共同体的利益起草一览表,用以阐明指令和转化措施之间的相互关系,并将它们公之于众。”
(41) 由于各成员国单独行动不能充分地达到提议行动的目标,也就是通过要求产品达到适当水平的环境性能以确保内部市场的机能,出于规模和效果的原因,这个目标可在共同体层面更好地获得,因此共同体可根据《条约》第5条的补充性原则采用各种措施。根据该条规定的均衡性原则,本指令不会超出达于这个目标之需。
(42) 已经与区域委员会协商而其未提出意见,
1 OJ C 112, 30.4.2004, 第25页。
2.欧洲议会2004年4月20日意见(OJ C 104 E, 30.4.2004,第319页),理事会2004年11月29日共同立场(OJ C 38 E, 15.2.2005, 第45页),欧洲议会2005年4月13日立场和理事会2005年5月23日决定。
3 OJ L 242, 10.9.2002, 第1页。
4 OJ L 220, 30.8.1993, 第23页.
5 OJ C 136, 4.6.1985, 第1页.
6 OJ C 141, 19.5.2000, 第1页.
7 OJ L 297, 13.10.1992, 第16页.按第1882/203(EC)号欧洲议会和欧盟理事会法规修正的指令(OJ L 284, 31.10.2003, 第1页).
8 OJ L 237, 21.9.2000, 第1页.
9 OJ L 332, 15.12.2001, 第1页.
10 OJ L 37, 13.2.2003, 第 24页. 按第2003/108/EC号指令修正的指令(OJ L 345, 31.12.2003, 第106页).
11 OJ L 37, 13.2.2003, 第19页.
12 OJ L 262, 27.9.1976, 第201页.按第2004/98EC号委员会指令最后修正的指令(OJ L 305, 1.10.2004, 第63页).
13 OJ L 167, 22.6.1992, 第17页. 按第2004/8/EC号欧洲议会和欧盟理事会指令修正的指令 (OJ L 52, 21.2.2004, 第50页).
14 OJ L 236, 18.9.1996, 第36页.
15 OJ L 279, 1.11.2000, 第33页.
16 OJ L 52, 23.2.1978, 第32页. 按第82/885/EEC号指令修正的指令(OJ L 378, 31.12.1982, 第19页).
17 OJ L 196, 26.7.1990, 第15页. 按第93/68/EEC号指令修正的指令(OJ L 220, 30.8.1993, 第1页).
18 OJ L 1, 4.1.2003, 第 65页.
19 OJ L 344, 6.12.1986, 第24页. 按第807/2003(EC)号法规修正的指令 (OJ L 122, 16.5.2003, 第36页).
20 OJ L 184, 17.7.1999, 第23页.
21 OJ C 321, 31.12.2003, 第1页.
22 OJ L 194, 25.7.1975, 第39页. 按第1882/2003(EC)号法规修正的指令.
23 OJ L 377, 31.12.1991, 第20页.按指令修正的指令.
24 OJ L 204, 21.7.1998, 第37页. 按第94/31/EC号指令修正的指令 (OJ L 168, 2.7.1994, 第28页). 2003 准入法案.
25 OJ L 114, 24.4.2001, 第1页.
1 OJ 196, 16.8.1967, 第1页. 按第2003/72/EC号指令最后修整的指令(OJ L 152, 30.4.2004,第1页).
2 OJ L 59, 27.2.1998, 第1页. 按第2004/26/EC号指令修正的指令 (OJ L 146, 30.4.2004, 第1页).

兹通过本指令:
第1条
主题与范围
1.本指令为设定共同体用能产品生态设计要求建立了框架,旨在确保这些产品在内部市场的自由移动。
2.本指令规定了实施措施所涵盖的欲投放市场或投入使用的用能产品所必须满足的全套要求。本指令通过提高能效和环境保护水平,同时增加能源供应的安全性,对可持续发展做出贡献。
3.本指令不适用于人员或货物的运输工具。
4.本指令及据其批准的各项实施措施不会损害共同体关于废物管理的立法和共同体关于化学品的立法,包括共同体关于氟化温室气体的立法。

第2条
定义
就本指令的目的而言,适用下列定义:
1.“用能产品”或“EuP”意指一件产品,当其投放市场和/或投入使用时,需靠能量输入(电力、化石燃料和再生能源)完成其预定的工作,或是一件用于产生、转换和计量这种能量的产品,包括依靠能量输入并拟装配到本指令所涵盖的一件EuP上的零件,它们可以作为为最终用户提供的单个零件投放市场和/或投入使用,并且其环境性能可以独立地予以评定;
2.“部件和组件”意指拟装配到EuPs上的零件,它们不能作为为最终用户提供的单个零件投放市场和/或投入使用,或者其环境性能不能独立地予以评定;
3.“实施措施”意指据本指令批准为确定的EuPs规定生态设计要求或环境因素的要求;
4.“投放市场”意指将一件EuP以其在共同体内的销售或使用为目的首次在共同体市场上备妥,不论其作为奖品还是免费,也不考虑其销售技巧;
5.“投入使用”意指由共同体内的最终用户首次按一件EuP的设计用途进行使用。
6.“制造商”意指制造本指令涵盖的EuPs并由于其以制造商自己的名称或商标投放市场和/或投入使用或制造商自用因而负责使之符合本指令的自然人或法人。当首句定义的制造商或第8款定义的进口商缺位时,任何将本指令涵盖的EuPs投放市场和/或投入使用的自然人或法人将被视为制造商;
7.“授权代表”意指收到制造商的书面委托并以其名义全面或部分履行与本指令相关的义务和手续的定居在共同体内的任何自然人或法人;
8.“进口商”意指在其经营期间将一产品自第三国投放到共同体市场的定居在共同体内的任何自然人或法人;
9.“材料”意指在一件EuP生命周期中所使用的全部材料;
10.“产品设计”意指将一件EuP需满足的法律、技术、安全性、功能、市场及其他要求转化成用于该EuP的技术规格的一套步骤;
11.“环境因素”意指在一件EuP的生命周期中,其元件或功能会与环境发生相互作用;
12.“环境影响”意指在一件EuP的生命周期中,完全或部分地导致环境的任何变化;
13.“生命周期”意指一件EuP从原料使用到最终处置中连续的和相互连接的各个阶段;
14.“复用”意指任何这样一种操作,通过它一件已经到达其首次使用终点的EuP可用于其设计出来的相同目的,包括已返回到回收点、分销商、再生商或制造商手中的EuP的延续使用,以及一件经过翻新的EuP的重复使用;
15.“循环利用”意指在生产过程中对废料进行再加工以用于初始目的或其它目的,能量回收不包括在内;
16.“能量回收”意指使用可燃废物通过直接焚化作为产生能量的手段,焚化可与其它废物一起、也可以不与其它废物一起,但都伴随热量回收;
17.“回收”意指1975年7月15日关于废物的第75/442/EEC号理事会指令22附件IIB中规定的任何适用过程;
18.“废物”意指第75/442/EEC号指令附件I中规定的各个类目中其持有者丢弃或打算或被要求丢弃的任何物质或物体;
19.“危险废物”意指1991年12月12日关于危险废物的第91/689/EEC号理事会指令23第1条第4款所涵盖的任何废物;
20.“生态学档案”意指根据适用于一件EUP的实施措施对与贯穿该EuP整个生命周期相关联的输入和输出(诸如材料、发射和废物)的记述,从EuP环境影响的观点看这种记述是非常重要的,并且以可计量的物理量进行表示;
21.一件EUP的“环境性能”意指制造商对EuP的环境因素进行管理的结果,如在其技术性文档文件中所反映的。
22.“环境性能的改善”意指连续多代增强一件EuP环境性能的过程,尽管就产品的所有环境因素而言无需是同时的;
23.“生态设计”意指将环境因素融入到产品的设计中,旨在贯穿产品的整个生命周期中改善EUP的环境性能;
24.“生态设计要求”意指与一件EuP或一件EuP的设计相关的、旨在改善其环境性能的任何要求,或提供关于一件EuP环境因素信息的任何要求;
25.“通用生态设计要求”意指以一件EuP的生态学档案为整体的任何生态设计要求,而对特定的生态学方面没有设定限量;
26.“特殊生态设计要求”意指与一件EuP特定环境因素相关的定量化的和可计量的生态设计要求,例如使用中的能耗,按给定单位计算输出性能;
27.“协调标准”意指由公认标准机构出于建立一项欧洲要求的目的,根据委员会的委托,依照1998年6月22日规定提供技术标准与法规领域信息的程序的第98/34/EC号欧洲议会和欧盟理事会指令24中规定的程序批准的一项技术规范,对协调标准的遵守不是强制性的。

第3条
投放市场和/或投入使用
1.各成员国应采取一切适当的措施,确保实施措施涵盖的EuPs只有符合那些措施并按第5条规定附有CE标志,方可投放市场和/或投入使用。
2.各成员国应指定机构负责市场监督。他们应做出安排,使这些机构拥有并行使据本指令赋予他们的权力,以采取各种适当的措施。各成员国应明确主管当局的任务、权力和组织安排,他们将被授权:
(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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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对EuPs符合指令的情况以足够的规模进行适当的检查,并责成制造商或其授权代表依照第7条从市场上召回不符合指令的EuPs;
(ii) 如实施措施所规定的,要求有关各方提供所有必需的信息;
(iii) 对产品抽样,并使之接受符合性检查。
3.各成员国应使委员会随时获得有关市场监督结果的信息,适当时,委员会将把这些信息传递给其他成员国。
4.各成员国应确保消费者和其他利益相关方有机会向主管当局提交他们对产品符合指令情况的观察。

第4条
进口商的责任
当制造商不是定居在共同体内,而且授权代表缺位,进口商应承担以下义务:
— 确保投放市场或投入使用的EuP符合本指令和适用的实施措施,
— 随时备妥合格声明与技术文件。

第5条
标志与合格声明
1.一件实施措施所涵盖的EUP投放市场和/或投入使用前,应加附CE合格标志并出具合格声明,制造商或其授权代表据之确保并声明该EuP符合适用实施措施的所有相关规定。
2.CE合格标志由附件III所示的首字母“CE”组成。
3.合格声明应包括附件VI规定的要素并应援引适当的实施措施。
4.禁止在一件EUP上加附在含义上或形式上会误导用户以为是CE标志的标志。
5.各成员国可要求当EuP到达最终用户时,以他们的官方语言提供依照附件I第2部分提供的信息。
各成员国还可授权以一种或多种共同体官方语言提供这些信息。
当应用第一小段时,各成员国应特别考虑以下事项:
(a) 这些信息是否可以协调化的符号、公认的代码或其他公认方式提供;
(b) 预期的EuP用户类型和要提供信息的性质。

第6条
自由移动
1.各成员国不得以生态设计要求涉及附件I第1部分提到的那些涵盖在适用实施措施中的生态设计参数为由,禁止、限制或阻碍一件符合适用实施措施所有相关规定并按第5条规定附有CE标志的EUP在其领土内投放市场和/或投入使用。
2.各成员国不得以生态设计要求涉及附件I第1部分提到的那些涵盖在适用实施措施中的生态设计参数、且适用实施措施规定无需生态设计要求为由,禁止、限制或阻碍一件按第5条规定附有CE标志的EUP在其领土内投放市场和/或投入使用。
3.各成员国不应阻碍不符合适用实施措施的各项规定的EuPs在诸如商品交易会上展示、展出和演示,只要有显着的标示说明它们在达到合格之前不会投放市场和/或投入使用。

第7条
保障条款
1.当一成员国确知,一件附有第5条提及的CE标志且用于其预定用途的EuP不符合适用实施措施的所有相关规定,应责成制造商或其授权代表使得该EuP符合适用实施措施和/或CE标志的规定,并按该成员国施行的条件停止违反规定的行为。
当有充分证据表明一件EuP不符合相关规定,该成员国应根据违反的程度采取必要的措施,能够尽力制止该EuP投放市场直到其符合相关规定。
当不符合的现象还在持续,该成员国应做出决定限制或禁止有问题的EuP投放市场和/或投入使用或确保将其撤出市场。
在禁止或撤出市场的情况下,应立即通知委员会和其他成员国。
2.一成员国依照本指令做出任何决定,限制或禁止一件EuP投放市场和/或投入使用,应说明其所依据的理由。
这种决定应立即向有关方面通报,同时还应通知其根据有关成员国现行法律可行的法律补救措施以及这种补救措施的时间期限。
3.该成员国应立即通知委员会和其他成员国依据第1款做出的任何决定,说明做出决定的理由,特别要说明,不符合是否由于:
(a) 未能满足适用实施措施的各项要求;
(b) 不正确地应用第10条第(2)款提及的协调标准;
(c) 如第10条第(2)款提及的协调标准的缺点。
4.委员会应立即与有关各方进行磋商,并可利用外部独立专家的技术建议。
磋商之后,委员会应立即将其观点通知做出决定的成员国和其他成员国。
当委员会认为该决定不合理时,它应立即通知该成员国这一结果。
5.当第1款的决定是基于一协调标准的缺点时,委员会应立即启动第10条第(2)、(3)和(4)款规定的程序。委员会应同时通知第19条第(1)款提及的专门委员会。
6.各成员国和委员会应采取必要的措施就该过程中提供的信息保守秘密,只要这些信息是合理的。
7.各成员国依据本条做出的决定应以透明的方式公之于众。
8.委员会关于那些决定的观点将公布在《欧盟官方公报》上。

第8条
合格评定
1.在实施措施涵盖的一件EuP投放市场和或将一件EuP投入使用之前,制造商或其授权代表应确保已经对该EuP对适用实施措施的所有相关要求的符合性进行过评定。
2.合格评定程序将由实施措施予以规定,并留有余地供制造商在附件IV规定的内部设计控制和附件V规定的管理体系之间做出选择。在恰当合理并与风险匹配的情况下,将在第93/465/EEC号指令所述的相关模式中对合格评定程序做出规定。
当一成员国强烈认为一件EuP可能不符合要求时,该成员国应尽快公布该EuP具体化的符合性评定,该评定可由有能力的机构进行以便及时采取纠正措施,只要有这样的机构。
如果一件EuP是由按照2001年3月19日准许共同体内的机构自愿参加环境管理与稽查项目(EMAS)的第761/2001(EC)号欧洲议会和欧盟理事会法规25注册的机构设计的,而且设计功能包括在注册范围内,则应推定该机构的管理体系符合本指令附件V的各项要求。
如果设计一件实施措施涵盖的EuP的机构拥有包括产品设计功能在内的管理体系,而且这种功能是按照《欧盟官方公报》公布文献号的协调标准执行的,则应推定该管理体系符合附件V的相关要求。
3.在将一件实施措施涵盖的EuP投放市场或投入使用后,制造商或其授权代表应在最后制造该EuP的10年期间内保留与所进行的合格评定有关的文件和出具的合格声明,以备各成员国的检查。
一当收到一成员国主管当局的要求,应在10天内备妥相关文件。
4.第5条提及的与合格评定相关的文件和合格声明应以共同体官方语言之一起草。

第9条
符合性推定
1.各成员国应将附有第5条提及的CE标志的EuP视为符合适用实施措施的相关规定。
2.各成员国应将采用了协调标准且其文献号已在《欧盟官方公报》中公布的EUP视为符合这些标准与之相关的适用实施措施的所有相关要求。
3.对于已经依据第1980/2000(EC)号法规取得共同体生态标签的EUP,应推定其符合适用实施措施的生态设计要求,因为生态标签已经满足了那些要求。
4.因本指令推定符合性的目的起见,委员会可根据第19条第(2)款的程序决定其他生态标签满足依照第1980/2000(EC)号法规的共同体生态标签条件。对于取得此类其他生态标签的EUP,应推定其符合适用实施措施的生态设计要求,因为该生态标签已经满足了那些要求。

第10条
协调标准
1.各成员国应在可能的范围内确保采取适当的措施,以便能够在国家层面上就协调标准的制定和监控过程征求各利益相关方的意见。
2.当一成员国或委员会认为,推定满足一适用实施措施的协调标准的使用不能完全满足那些规定时,有关成员国或委员会应将这种情况通知根据第98/34/EC号指令设立的常设委员会并给出理由。常设委员会应作为紧急事项发表意见。
3.委员会应根据常设委员会的意见,决定是否在《欧盟官方公报》中向公众公布限制、保持或撤消对有关协调标准的引用。
4.委员会应通知有关的欧洲标准化机构,必要时做出新的委托以对有关标准进行修订。

第11条
对部件和组件的要求
实施措施可要求将部件和组件投放市场和/或投入使用的制造商或其授权代表,向一件实施措施所涵盖的EuP的制造商提供部件或组件的材料成分、能耗、材料和/或资源的有关信息。

第12条
管理合作与信息交流
1.各成员国应采取适当的措施以鼓励负责本指令实施的机构相互合作,互相之间及与委员会之间提供信息,以有助于本指令的应用,特别是有助于第7条的执行。
管理合作与信息交流应最大限度地利用电子通讯方式,并可由相关的共同体项目予以支持。
各成员国应将负责本指令应用的机构通知委员会。
2.委员会与各成员国之间信息交流的准确性质和结构应根据第19条第(2)款提到的程序予以决定。
3.委员会应采取适当的措施以鼓励本条提及的成员国之间的合作,并为此做出贡献。

第13条
中小企业
1.在可使SMEs和极小公司受益的项目中,委员会应考虑那些可以帮助SMEs和极小公司在设计其产品时融入包括能效在内的环境因素的提议。
2.各成员国应确保鼓励SMEs和极小公司在产品设计的尽早阶段采用有益环境的方式,尤其是通过强化支撑网络和结构,并适合未来的欧洲立法。

第14条
消费者信息
根据适用的实施措施,制造商应确保以其认为适当的形式向EuPs的消费者提供如下信息:
— 他们在产品持续使用中所能起的作用所必需的信息;
— 当实施措施有要求时,产品的生态学档案和生态设计收益。

第15条
实施措施
1.当一件EuP满足第2款列出的标准时,应涵盖在一项实施措施中或根据第2款b项涵盖在自我规范措施中。委员会应根据第19条第(2)款提及的程序批准实施措施。
2.第1款提及的标准如下:
(a) EuP应在共同体内具有相当数量的销售和贸易量,按照最近得到的数字可表示为每年200000件以上;
(b) 考虑到投放市场和/或投入使用的数量,EuP应在共同体内有重大的环境影响,如制定共同体战略优先性的第1600/2002/EC号决定中所规定的;
(c) 就环境影响而言,EuP应有重大的改善潜力而无需过多的成本,尤其在考虑到下列各项时:
— 缺少其他相关的共同体立法或市场力量不能恰当地解决问题;
— 市场上具有同等功能的EUP的环境性 能有很大差异。
3.委员会在起草实施措施时,应考虑到第19条第(1)款提及的专门委员会所表达的意见,还应进一步考虑:
(a) 共同体的环境优先性,诸如那些在第1600/2002/EC号决定或委员会的欧洲气候变化纲要(ECCP)中所设定的项目。
(b) 相关共同体立法和自我规范,如自愿性协议,根据第17条做出评估后,可以预期这些协议能更快地达到政策目标或比强制性要求更少花费。
4.在准备实施措施草案时,委员会应: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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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虑EUP的生命周期及其所有重要的环境因素,连同能效在内。环境因素分析的深度及其改善的可行性应与其重要性相匹配。对一件EUP重要环境因素生态设计要求的批准,不应受到其它方面不确定性的不适当地耽搁。
(b) 在竞争性方面进行评估,包括对共同体之外的市场、创新性、市场准入及成本与效益的评估,应考虑到对环境、消费者和包括SMEs在内的制造商的影响;
(c) 考虑到各成员国认为相关的现行国家环境立法;
(d) 与各利益相关方进行适当的协商;
(e) 基于(b)项提及的评估,为实施措施草案准备一份说明书;
(f) 设定实施日期、阶段化、过渡措施或过渡期,要特别考虑到对SMEs或主要由SMEs制造的具体产品群的可能影响。
5.实施措施应满足下列所有标准:
(a) 从用户的角度看,对产品功能没有重大负面影响;
(b) 不应对健康、安全性和环境有不利的影响;
(c) 不应对消费者有重大的负面影响,特别是考虑到对产品的承受力和生命周期成本;
(d) 不应对产业竞争性有重大的负面影响;
(e) 原则上,一项生态设计要求的设定,不应有向制造商推行专利技术的结果;
(f) 不应加给制造商过多的管理性负担。
6.实施措施应根据附件I和/或附件II提出生态设计要求。
对于经选择的、有重大环境影响的环境因素应引入特殊生态设计要求。实施措施还应规定,对于附件I第I部分提及的一些具体生态设计参数无需生态设计要求。
7.各项要求的表达应确保市场监督机构能够按照实施措施的要求验证EuP的符合性。实施措施应说明验证是否直接在EuP上完成,还是在技术文件的基础上完成。
8.实施措施应包括附件VII列出的各个要素。
9.委员会在准备实施措施时所用的相关研究和分析应该公开可得,特别要考虑到利益相关的SMEs易于取得和使用。
10.只要适当,一项规定生态设计要求的实施措施应该伴有平衡环境各个方面的指南,以待委员会按照第19条第(2)款予以批准;这些指南应涵盖在受实施措施影响的产品部门中活动的SMEs的各项特征。只要需要,而且根据第13条第(1)款,委员会可制定出更专门化的材料以便利SMEs据以实施。

第16条
工作计划
1.根据第15条设定的标准,并与第18条提及的咨询论坛协商,委员会将不迟于2007年7月6日制定出工作计划,该计划将会公之于众。
工作计划将为其后三年设定一个指示性的产品群清单,该清单将被考虑作为批准实施措施的优先顺序。
工作计划将由委员会在与咨询论坛协商后定期修订。
2.然而,在过渡期期间,在第1款提及的工作计划正在制定当中,并且,依照第19条第(2)款规定的程序和第15条设定的标准,在与咨询论坛协商后,委员会将适当预先引进:
— 以那些ECCP认定为可以提供高成本效益潜力的减少温室气体排放的产品为起始的实施措施,诸如供热和热水设备、电机系统、家庭和第三产业用的灯具、家用电器、家庭和第三产业用的办公设备,消费电子系统和HVAC(热通风空调)系统;
— 减少一组产品待机损失的单独的实施措施。

第17条
自我规范
作为本指令意义下实施措施供选办法提出的自愿性协议或其他自我规范措施将至少基于附件VIII予以评定。

第18条
咨询论坛
委员会应确保,就每一个实施措施而言,在其进行活动的过程中,注意平衡各成员国代表和关心讨论中的产品/产品群的所有当事方的参与,诸如包括SMEs和手工业在内的产业界、工会、贸易商、零售商、进口商、环境保护集团和消费者组织。这些当事方特别会对确定和复审实施措施、审查已制定的市场监督机制的有效性和自愿性协议与其它自我规范措施做出贡献。这些当事方将汇聚在一个咨询论坛。委员会将制定论坛的程序规则。

第19条
专门委员会程序
1.委员会将由一个专门委员会予以帮助。
2.当引用本款时,将适用第1999/468EC号决定的第5条和第7条,并考虑到其中第8条的规定。第1999/468EC号决定第5条第(6)款规定的期间将定为三个月。
3.专门委员会应通过其程序规则。

第20条
罚则
各成员国应确定违背依据本指令批准的国家规定适用的罚则。考虑到不符合性的程度以及不符合产品投放市场的件数,罚则应是有效的、成比例的和劝戒性的。

第21条
修正
1.第92/42/EEC号指令于此修正如下:
1.第6条将被删除;
2.将插入下列条目:
‘第10a条
在2005年7月6日为规定用能产品的生态设计要求建立框架的欧洲议会和欧盟理事会第2005/32/EC号指令()的意义下,根据该指令,本指令构成为关于使用中能效的一项实施措施,并可根据第2005/32/EC号指令第19条第(2)款予以修正或废止。
________
() OJ L 191, 22.7.2005,第29页. ’
3. 附件I第2点将被删除;
4. 附件II将被删除。
2.第96/58/EC号指令于此修正如下:
将插入下列条目:
‘第9a条
在2005年7月6日为规定用能产品的生态设计要求建立框架的欧洲议会和欧盟理事会第2005/32/EC号指令()的意义下,根据该指令,本指令构成为关于使用中能效的一项实施措施,并可根据第2005/32/EC号指令第19条第(2)款予以修正或废止。
________
() OJ L 191, 22.7.2005,第29页. ’
3.第2000/55/EC号指令于此修正如下:
将插入下列条目:
‘第9a条
在2005年7月6日为规定用能产品的生态设计要求建立框架的欧洲议会和欧盟理事会第2005/32/EC号指令()的意义下,根据该指令,本指令构成为关于使用中能效的一项实施措施,并可根据第2005/32/EC号指令第19条第(2)款予以修正或废止。
________
() OJ L 191, 22.7.2005,第29页. ’

第22条
废止
第78/170/EEC号指令和第86/594/EEC号指令予以废止。各成员国可继续应用据第86/594/EEC号指令批准的现行国内措施,直到有关产品的实施措施据本指令得到批准。

第23条
审议
委员会将不迟于2010年7月6日审议本指令及其实施措施的有效性,实施措施的限度,市场监督机制以及任何激发出来的自我规范,在与第18条提及的咨询论坛协商后且在适当时,向欧洲议会和欧盟理事会提出修正本指令的建议。

第24条
机密性
关于要制造商和/或其授权代表提供第11条和附件I第2部分提及的信息的要求应成合适比例,并应考虑到商业敏感信息的合法机密性。

第25条
执行
1.各成员国应于2007年8月11日前使遵守本指令所需的法律、法规和行政规定生效。
他们应立即就此通知委员会。
当各成员国批准这些措施时,措施中应包含对本指令的引用或应在其正式出版时伴随这种应用。做出引用的方式由各成员国自定。
2.各成员国应将其批准的本指令涵盖领域中国内法律主要规定的文本传送给委员会。

第26条
生效
本指令应自其在《欧盟官方公报》上公布之日起的第20天开始生效。

第27条
收件方
本指令发至各成员国。


附件1
制定通用生态设计要求的方法
(在第15条中提及)
通用生态设计要求旨在提高EuPs(EuP)的环境性能,集中在其中未设定限值的重要的环境因素。本附件中的方法适用于经过核查不适于设定限值的产品群。当准备要提交给专门委员会的实施措施草案时,委员会应确定需在实施措施中规定的重要的环境因素。
在根据第15条准备制定通用生态设计要求的实施措施时,委员会应自第1部分的列表中确定相关的生态设计参数、自第2部分的列表中确定各项要求所需的信息并自第3部分的列表中确定对制造尚的要求,只要它们适于实施措施所涵盖的EuP。

第1部分 EuPs的生态设计参数
1.1. 就产品的生命周期而言,确定如下几个阶段与产品设计相关的重要环境因素:
(a) 原料的选择和使用;
(b) 制造;
(c) 包装、运输和配送;
(d) 安装与维护;
(e) 使用;
(f) 生命终点,意指一件EuP在其最终处置时已经达到其首次使用的终点。
1.2. 对于每个阶段,需评估如下相关的环境因素:
(a) 预期的材料、能源和诸如淡水这样的其它资源的消耗;
(b) 预计向空气、水和土壤的排放水平;
(c) 预期的诸如噪声、辐射和电磁场这种物理效应造成的污染;
(d) 预计产生的废料;
(e) 考虑到第2002/96/EC号指令,原料和/或能量的回收、循环使用和更新的可能性。
1.3. 为了改善前款提到的环境因素的评估,只要适当,可以特别用到下列参数,必要时,可由其它参数予以补充:
(a) 产品的重量和体积;
(b) 来自回收活动中的原料的使用情况;
(c) 贯穿整个生命周期中能源、水和其他资源的消耗;
(d) 根据1967年6月27关于与危险物质分类、包装和标签的法律、法规和行政规定一致化的第67/548/EEC号理事会指令划分为对健康和/或环境造成危害的物质的使用情况1,并考虑关于具体物质上市和使用的立法,诸如第76/769/EEC号指令或第2002/95/EC号指令;
(e) 为正常使用所需耗材的数量和性质;
(f) 用以下方式表示的可重复使用和回收的容易程度:使用的材料和部件的数量,标准部件的使用,拆解所需的时间,拆解所需工具的复杂程度,在确定可重复使用和回收的部件和材料时部件和材料编码标准的使用(包括根据ISO标准对塑料零件的标识),易回收物质的使用,易于获得昂贵的和其它可回收的部件和材料;易于获得包含危险物质的部件和材料;
(g) 二手部件的整合;
(h) 避免损害部件和整机重复使用和循环使用的的技术解决方案;
(i) 按如下方式延长寿命:最小保证寿命,备件可使用的最短时间,模块化,可升级性,可维修性;
(j) 产生的废物和有害废物的数量;
(k) 在不违背1997年12月16日关于各成员国与限制安装在非路用移动机械的内燃机排放气体和颗粒物的法律一致化的第97/68/EC号欧洲议会和欧盟理事会指令2的情况下对空气的排放(温室气体,酸性物质,易爆有机物,耗臭氧物质,永久有机污染物,重金属,微小颗粒和悬浮物);
(l) 对水中的排放(重金属,对氧平衡有负面影响的物质,永久有机污染物);
(m) 对土壤中的排放(特别是在产品使用过程中有害物质的泄漏和溢出,当作为废物处置时过滤出的潜力)。

第2部分 与信息提供有关的要求
各项实施措施可能会要求制造商提供除制造商以外对EuP的操作、使用或回收有影响的其它各方的信息。只要可行,这些信息应包括:
― 从设计者那里得到的关于制造过程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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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产品投放市场时,与之相伴的就产品的重要环境特性和性能向消费者提供的信息,这些信息使消费者能够对产品的各个方面做出比较;
― 向消费者提供为了减少产品对环境的影响并确保最佳预期寿命,如何安装、使用和维护产品的信息,同时提供在产品生命周期终了如何回收的信息,以及适当时零件可供使用的期间和产品升级换代可能性的信息;
― 关于在产品生命周期终结时分解、回收或处置的处理设施的信息。
只要可能,应当随产品本身提供这样的信息。
这些信息应考虑到在其他共同体立法下的义务,诸如第2002/96/EC号指令。

第3部分 对制造商的要求
1.在产品设计的流程中以务实的态度来确定影响实施措施的环境因素,EuPs的制造商会被要求基于正常操作条件和使用目的的现实性假设,对贯穿整个生命周期中的EuP模型进行评估。其他环境因素可在自愿的基础上进行核查。
制造商在评估的基础上建立EuP的生态学档案。这些档案基于贯穿产品生命周期的、以可计量物理量表示的与环境相关的产品特性。
2.制造商将利用这些评估来评价其他的可选设计方案和与参考基准相比已获得的产品的环境性能。
参考标准将由委员会基于在措施准备过程收集的信息,在实施措施中予以确定。
在遵守所有相关法规时,具体设计方案的选择,应在各种环境因素之间、环境因素与其他考虑之间达到合理的平衡,诸如安全性与健康、对功能、质量和性能的技术要求,以及包括制造成本和可销售性在内的经济因素。


附件2
设定特殊生态设计要求的方法
(在第15条中提及)
特殊生态设计要求旨在改善产品的一项选定环境因素。其形式可以是对减少指定资源的消耗的要求,诸如在适当情况下在EuP生命周期各个阶段对资源使用的限值(诸如对整合到产品中的给定材料的用量或在使用阶段耗水量的限制)。
当根据第15条准备规定特殊生态设计要求的实施措施时,委员会应自附件I第1部分中提及的相关生态设计参数中确定适用于该实施措施涵盖的生态设计参数,并按照第19条第(20款的程序设定这些要求的水平如下:
1.一项技术、环境和经济分析要自市场上选择大量所论EuP的代表性型号,并确定用于改善产品环境性能的技术选项,着眼于选项的经济生长力并避免任何对消费者而言重大的性能损失或有用性的损失。
对于研究中的环境因素而言,技术、环境和经济分析还应确定市场上可提供的最佳产品和技术。
在分析以及设定要求的过程中,应该考虑可投放国际市场的产品的性能和其他国家立法中设定的基准。
基于此项分析并考虑到经济、技术可行性以及改善的潜力,以使产品环境影响最小化为目的采取具体措施。
考虑到对其他环境因素的重要性,关于使用中的能耗,应设定能效水平或能耗水平,旨在使代表性型号EuP终端用户的生命周期成本最小化。生命周期成本分析法以欧洲中央银行提供的数据为基础,采用实际折扣率和EuP的实际寿命;该方法基于买价的变分和(来自工业成本的变分)与运行费用的变分和,它们来自于不同水平的技术选项,并扣抵所论代表性型号EuP的寿命。运行费用主要涵盖能耗和其它资源(如水或清洁剂)的附加费用。
应该进行涵盖相关因素(诸如能源或其他资源的价格,原料成本或生产成本,折扣率)和适当时的外部环境成本、包括避免温室气体排放的灵敏度分析,以检查是否有重大变化以及全面结论是否可靠。要求也会做相应地调整。
类似的方法学可用于其他资源,如水资源。
2.为了发展技术、环境和经济分析,也可使用在共同体其他框架下的活动中获得的信息。
这种方式也可用于来自世界各地对与EU经济伙伴交易的EuPs设定生态设计要求的现行项目中的信息。
3.要求的生效日期应考虑产品周期的重新设计。


附件3
CE标志
(第5条第2款中提及)




CE标志必须至少高5mm。如果需要缩小或扩大CE标志,必须遵守以上格式图给出的比例。
CE标志必须加贴到EuP上。如不可能,则应加附到包装上和随附的文档上。


附件4
内部设计管理
(在第8条提及)
1.本附件阐明制造商或其授权代表据以履行本附件第2点规定的义务,确保并声明EuP满足适用的实施措施要求的程序。合格声明可涵盖一个或多个产品,制造商必须保存该声明。
2.制造商应编辑一份使对EuP能按适用的实施措施要求进行合格评定的技术文档。
该文件特别应说明如下内容:
(a) 关于EuP及其预期用途的一般描述;
(b) 制造商进行相关环境评价研究的结果,和/或制造商在评估、文件化和决定产品设计方案时对环境评价文献或案例研究的引用;
(c) 如果实施措施有要求,提供生态学档案文档;
(d) 产品设计规格中与产品环境设计因素有关的各个要素;
(e) 第10条提及的全部或部分采用的适用标准清单,如果第10条所述标准不适用或这些标准不能完全满足适用的实施措施要求,则提供为满足适用的实施措施要求而采取的解决方法的描述。
(f) 根据附件1第2部分的规定,提供产品在环境设计方面的相关信息的副本;
(g) 执行生态设计要求的测定结果,包括这些测定结果与适用的实施措施中所述的生态设计要求相比其符合性的详情。
2. 制造商应采取所有必要措施确保产品制造与第2点所述的设计规范和其所适用的措施的要求相一致。



附件5
有关合格评定的管理体系
(在第8条中提及)
1.本附件规定履行本附件第2点所述责任的制造商用以保证和声明其EuP满足适用的实施措施要求的程序。合格声明可涵盖一个或多个产品,且制造商必须遵守该声明。
2.如果某EuP的制造商执行本附件第3点规定的环境要素,则某管理体系可能被用于该产品的合格评定。
3.管理体系的环境要素
本点规定管理体系的要素及制造商藉以证明该EuP满足适用的实施措施的程序。
3.1 产品环境性能政策
制造商必须能证明(其产品)符合适用的实施措施要求。为改进产品整体环境性能,制造商还必须能为制定和审议产品环境性能的目标和指标制定一个框架。
如果实施措施要求,制造商通过设计和制造用以改进EuP整体环境性能及建立其生态学档案所采用的所有措施必须以书面程序和说明的形式系统而有序地备案。
这些程序和说明必须包括,特别是以下内容的充分表述:
— 用以证明EuP符合性的必备文件清单,并且—如相关—这些文件必须可以获得;
— 产品环境性能的目标和指标及有关其实施和保持的组织结构、职责、管理权限和资源分配;
— 生产后为验证产品性能是否符合环境性能指标而进行的检查和测试;
— 管理所需文件及确保其及时更新的程序;
— 验证管理体系的环境要素的实施和效果的方法。
3.2 计划
制造商将建立和维护:
(a) 建立产品生态学档案的程序;
(b) 考虑技术和经济要求下的科技选择,(制定)产品环境性能目标和指标;
(c) 达到这些目标的计划。
3.3 实施和文件
3.3.1 关于管理体系的文件应特别涵盖如下内容:
(a) 定义并备案职责与机构以确保产品环境性能有效,其运作报告以供审议和改进;
(b) 应建立用以说明设计管理、所实施的验证技术和设计产品时所用的程序和系 统措施的文件;
(c) 制造商应建立和维护表述管理体系的核心环境要素和管理所有必须文件的 程序的信息。
3.3.2 关于EuP的文件应规定,特别是:
(a) EuP及其预期用途的一般描述;
(b) 由制造商执行的相关环境评价研究的结果,和/或制造商评估,文件证明和决定产品设计方案时参考使用的环境评价文献或案例研究;
(c) 如果实施措施要求,则提供生态学档案;
(d) 表述执行生态设计要求的测定结果的文件,包括这些测定结果与适用的实施措施中所述的生态设计要求相比其符合性的详情;
(e) 制造商应说明,特别应对所采取的标准予以明示;如果第10条所述标准不适用或这些标准不能完全满足适用的实施措施要求,则明示为确保与该要求相一致所用的方法;
(f) 根据附件1第2部分的规定,提供产品在环境设计方面的相关信息的副本。
3.4 检查和矫正行动
(a) 制造商必须采取所有必要措施以确保EuP与其设计规范和其适用的实施措施的要求相一致;
(b) 对不符合的,制造商应建立和维护检查和反应程序,及由矫正行动产生的备 案程序中的实施改变;
(c) 制造商应至少每三年对其管理体系的环境因素进行一次全面的内部审核。


附件6
合格声明
(在第5条第3款中提及)
欧共体的合格声明必须包括以下要素:
1.制造商或其授权代表的名称和地址;
2.足以用于明确鉴定的模型描述;
3.如适当,所参考采用的协调标准;
4.如适当,所用的其它技术标准和规范;
5.如适当,为加贴适用的CE标志所参考的其他欧共体法律。
6.制造商或其授权代表的约定授权人的签识。






附件7
实施措施的内容
(在第15条第8款中提及)
实施措施应规定,特别是:
1.明确定义所涵盖的EuP类型;
2.所涵盖的EuP的生态设计要求、实施日期、阶段或过渡措施或过渡期;
— 在通用生态设计要求的情况下,就确定的环境因素的改进进行评价时,以从附件1第1.1点与1.2点所述内容选取的相关阶段和方面,和从附件1第1.3点所述内容选取的参数示例为指南;
— 在特殊生态设计要求的情况下,其水平;
3. 附件1第1部分提及的生态设计参数,当没有与其相关的必须的生态设计要求时;
4.如果EuP的安装与所虑及的EuP环境性能直接相关,则其安装要求;
5.所用的测定标准和/或测量方法;如可能,将采用已在《欧盟官方公报》上公布了参照号的协调标准;
6.关于第93/465/EEC号决定下的合格评定的具体内容:
— 如果所应用的模式与模式A不同;选择特殊程序的主导因素;
— 有关批准和/或第三方认证的相关标准;
对于同一个EuP,如果在其他CE认证要求中规定有不同模式,对于有关要求,应以实施措施中定义的模式为主导;
7.要求制造商提供的信息,特别是促进EuP与实施措施进行符合性检查所需的技术文件要素;
8.过渡期的持续时间,在此期间各成员国必须过渡至允许与实施措施批准之日生效法规相符的EuP在其境内投放市场和/或投入服务;
9.考虑到技术进步的速度,对实施措施的评价日期和可能的修订。

附件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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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基本的法定要求,即自我管理动议应与《条约》的所有规定(特别是欧盟的内部市场和竞争条例)以及欧共体的国际承诺,包括多边贸易规则相一致外,作为本指令的实施措施的替代方法,自我管理动议是否能予接受,可用如下准则(未尽清单)进行评估:
1.公开参与
自我规范动议应在其准备和实施阶段对第三国经营方开放参与。
2.附加值
自我规范动议应在改进所涵盖的EuP的整体环境性能方面产生(比“通常商业”更多的)附加值。
3.代表性
参加自我规范行动的行业及其协会应代表相关经济部门的绝大多数,尽可能无异议。为确保对竞争条例的尊重,应谨慎行事。
4. 量化目标和阶段性目标
由利益相关方界定的目标应清晰明确,从定义明确的基础目标开始。若自我规范动议覆盖的时间跨度较长,可以包括中期目标。必须能用清晰和可靠的指标,以一个可以承担并且可靠的方式,对目标和中期目标的遵循加以监督。
5. 社会公众的参与
为确保透明度,应公布自我规范动议,包括通过使用互联网和其他散发信息的电子方式。
这一要求应同样适用于中期和最终监督报告。应邀请利益相关方,包括各成员国、行业、环境因素的非政府组织和消费者协会,对自我规范动议进行评议。
6. 监督和报告
自我规范动议应包括一个设计优良的监督体系,清晰地界定了行业和独立检验员的职责。应邀请与自我规范动议的各方合作的专委会各部门监督目标的达成。
有关监督和报告的计划应详尽、透明和客观。在第19条第1款提及的欧委会的帮助下,专委会各部门仍应考虑该自愿性协定或其他自我规范措施的目标是否已实现。
7. 管理自我规范动议的成本-收益
管理自我规范动议的成本,特别是监督成本,与其目标和其他可行的政策工具相比,不应带来不成比例的行政负担。
8.可持续性
自我规范动议应响应本指令的政策目标,包括一体化的方法,且应与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尺度相一致。保护消费者利益(健康,生活质量和经济利益)应纳入。
9.动因的兼容性
如果其他因素和动因—市场压力、税收和国家层面的立法—对该承诺的参与者传达了与之相矛盾的信号,则自我规范动议不太可能达到预期结果。在这点上,政策的一致性是必需的,应在评估动议效果时加以考虑。
7#
发表于 2012-5-16 19:40:45 | 只看该作者
那我要看看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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