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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备防电击保护类别的应用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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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4-5 22:51:38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防电击保护是电工类产品的重要安全项目,防电击保护通常可分为0Ⅰ类设备、Ⅰ类设备、Ⅱ 类设备、Ⅲ类设备,(本文“设备”一词包括器具、电器、工具、装置等电工产品),不同设备的安全标准对设备的防电击保护类别有不同规定。例如:
GB 4706.9-2003(IEC 60335-2-8:1992,IDT) 《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安全 剃须刀、电推剪及类似器具的特殊要求》第6.1条规定:“在电击防护方面,动物用剪毛器的器具电击防护分类应是Ⅰ类,而其他器具应是Ⅱ类或Ⅲ类。”
GB 4706.10-2003(IEC 60335-2-32:1993,IDT) 《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安全 按摩器具的特殊要求》第6.1条规定:“关于电击的防护类别:便携式器具应是Ⅱ类或Ⅲ类,固定式器具应是Ⅰ类、Ⅱ类或Ⅲ类。”
GB 4706.59-2002(IEC 60335-2-52:1994,IDT) 《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安全 口腔卫生器具的特殊要求》第6.1条规定:“器具应为Ⅱ类或Ⅲ类;用手握持的部件应为Ⅱ类结构,工作电压不超过24V。”
GB 4706.8-2003(IEC 60335-2-17:1998,IDT) 《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安全 电热毯、电热垫及类似柔性发热器具的特殊要求》第6.1条规定:“器具应是Ⅱ类或Ⅲ类。Ⅲ类器具的额定电压应不超过24V”。
IEC 61558-2-7 Edition 1.0 (1997-03) 《玩具用电源变压器/变换器的特殊要求》标准第19.1条规定:玩具用电源变压器/变换器应为Ⅱ类。
从以上示例不难看出:在一些对安全要求特别严格的产品应用场合,例如产品在使用过程需要与人体直接接触时,或者当产品的使用对象较为特殊(如儿童)时,标准通常要求产品应是Ⅱ类或Ⅲ类设备。这是因为:
1.设备对保护接地的依赖性 Ⅱ类设备既不依靠保护接地,也不依靠安装条件的保护措施。而Ⅰ类设备的安全使用依赖于可靠的接地保护连接,为此,整机设备安全标准对接地措施都有较为详尽、严格的规定。我国存在大量用电环境不规范的情况,无接地保护线和接地不可靠是主要问题,接地故障将导致Ⅰ类设备接地保护的安全基石不复存在。在这种情况下,符合标准要求的设备仍然可能发生安全事故。
2.设备可移动性的影响 对移动式设备,由于其电源线可能会承受额外的应力,导致保护接地导体断裂,故而会增加电击的危险。因此,移动式设备包括可携带式设备和手持式设备,可能需要设计为Ⅱ类设备。带电源软线的移动式设备,可能要按照GB 4706.1-2005《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安全 第1部分:通用要求》中第25.14条的规定,在摆动件上进行弯曲试验,而对于永久连接式设备或驻立式(固定式)设备,则其保护接地导体断裂的几率相对较低。
3.接触电流方面的考虑 标准 GB/T 12113-1996《接触电流和保护导体电流的测量方法》,定义了1型电流和2型电流,其中1型电流是指在正常条件或单一故障条件下,当人体接触连接到不同电源系统的接地或不接地的Ⅰ类或Ⅱ类设备时,流过人体的电流;2型电流是指在正常情况下,流过Ⅰ类设备的保护导体的电流。由于术语“漏电流”已经用于表达若干不同的概念(如:1型电流、2型电流、绝缘特性等),因而将流过人体的电流(1型电流)称为接触电流,将流过保护导体的电流(2型电流)称为保护导体电流,接触电流仅在人体(或等效电路)作为电流通路时才存在。一般而言,设备的电源保护接地端子的最大允许接触电流,要大于设备未连接到保护接地的、可触及的、零部件和电路的最大允许接触电流。对于接地故障(如接地断开、接地电阻较高)的I类设备,较大的接触电流可能流过人体而带来安全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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