既然1992年5月21日关于烧液体或气体燃料的新热水锅炉功效要求的第92/42/EEC号理事会指令13、1996年9月3日关于家用电冰箱、冷藏箱及其组合能效要求的第96/57/EC号欧洲议会和欧盟理事会指令14和2000年9月18日关于荧光灯镇流器能效要求的第2000/55/EC号欧洲议会和欧盟理事会指令15已经包含修订能效要求的规定,它们应整合到当前的框架中来。
(35) 第92/42/EEC号指令规定了一个星级体系用以确定锅炉的能效。既然各成员国和产业界都同意该星级体系未能达到预期的结果,第92/42/EEC号指令应向更有效的方案开放以待补正。
(36) 1978年2月13日关于空间加热用热发生器和新的及现有非工业建筑中热水的生产以及新非工业建筑热绝缘与家用热水配送的第78/170/EEC号理事会指令16中规定的各项要求已经为第92/42/EEC号指令、1990年6月29日关于各成员国有关气体燃料燃具法律一致化的第90/396/EEC号理事会指令17和2002年12月16日关于建筑物能效的第2002/91/EC号欧洲议会和欧盟理事会指令18中的规定所取代。因此,第78/170/EEC号指令应予废止。
(37) 1986年12月1日关于家用电器发射空气传播噪音的第86/594/EEC号理事会指令19规定,在何种条件下公布关于此类电器发射的噪音的信息可由各成员国确定,指令并阐明了确定噪音水平的程序。就协调化的目的而言,噪音发射应包括在环境性能的综合评估中。既然本指令提供了这种综合性的方法,第86/594/EEC号指令应予废止。
(38) 执行本指令所需的各项措施,应据1999年6月28日规定将执行权力授予委员会的程序的第1999/468/EC号理事会决定20予以批准。
(39) 各成员国应确定在违反依照本指令批准的国内规定的情况下适用的罚则。这些罚则应是有效的、成比例的和劝戒性的。
(40) 应该牢记,关于更好地制定法律的机构间协定第34段21指出,理事会“鼓励各成员国,只要可能,为他们自己并为共同体的利益起草一览表,用以阐明指令和转化措施之间的相互关系,并将它们公之于众。”
(41) 由于各成员国单独行动不能充分地达到提议行动的目标,也就是通过要求产品达到适当水平的环境性能以确保内部市场的机能,出于规模和效果的原因,这个目标可在共同体层面更好地获得,因此共同体可根据《条约》第5条的补充性原则采用各种措施。根据该条规定的均衡性原则,本指令不会超出达于这个目标之需。
(42) 已经与区域委员会协商而其未提出意见,
1 OJ C 112, 30.4.2004, 第25页。
2.欧洲议会2004年4月20日意见(OJ C 104 E, 30.4.2004,第319页),理事会2004年11月29日共同立场(OJ C 38 E, 15.2.2005, 第45页),欧洲议会2005年4月13日立场和理事会2005年5月23日决定。
3 OJ L 242, 10.9.2002, 第1页。
4 OJ L 220, 30.8.1993, 第23页.
5 OJ C 136, 4.6.1985, 第1页.
6 OJ C 141, 19.5.2000, 第1页.
7 OJ L 297, 13.10.1992, 第16页.按第1882/203(EC)号欧洲议会和欧盟理事会法规修正的指令(OJ L 284, 31.10.2003, 第1页).
8 OJ L 237, 21.9.2000, 第1页.
9 OJ L 332, 15.12.2001, 第1页.
10 OJ L 37, 13.2.2003, 第 24页. 按第2003/108/EC号指令修正的指令(OJ L 345, 31.12.2003, 第106页).
11 OJ L 37, 13.2.2003, 第19页.
12 OJ L 262, 27.9.1976, 第201页.按第2004/98EC号委员会指令最后修正的指令(OJ L 305, 1.10.2004, 第63页).
13 OJ L 167, 22.6.1992, 第17页. 按第2004/8/EC号欧洲议会和欧盟理事会指令修正的指令 (OJ L 52, 21.2.2004, 第50页).
14 OJ L 236, 18.9.1996, 第36页.
15 OJ L 279, 1.11.2000, 第33页.
16 OJ L 52, 23.2.1978, 第32页. 按第82/885/EEC号指令修正的指令(OJ L 378, 31.12.1982, 第19页).
17 OJ L 196, 26.7.1990, 第15页. 按第93/68/EEC号指令修正的指令(OJ L 220, 30.8.1993, 第1页).
18 OJ L 1, 4.1.2003, 第 65页.
19 OJ L 344, 6.12.1986, 第24页. 按第807/2003(EC)号法规修正的指令 (OJ L 122, 16.5.2003, 第36页).
20 OJ L 184, 17.7.1999, 第23页.
21 OJ C 321, 31.12.2003, 第1页.
22 OJ L 194, 25.7.1975, 第39页. 按第1882/2003(EC)号法规修正的指令.
23 OJ L 377, 31.12.1991, 第20页.按指令修正的指令.
24 OJ L 204, 21.7.1998, 第37页. 按第94/31/EC号指令修正的指令 (OJ L 168, 2.7.1994, 第28页). 2003 准入法案.
25 OJ L 114, 24.4.2001, 第1页.
1 OJ 196, 16.8.1967, 第1页. 按第2003/72/EC号指令最后修整的指令(OJ L 152, 30.4.2004,第1页).
2 OJ L 59, 27.2.1998, 第1页. 按第2004/26/EC号指令修正的指令 (OJ L 146, 30.4.2004, 第1页).
兹通过本指令:
第1条
主题与范围
1.本指令为设定共同体用能产品生态设计要求建立了框架,旨在确保这些产品在内部市场的自由移动。
2.本指令规定了实施措施所涵盖的欲投放市场或投入使用的用能产品所必须满足的全套要求。本指令通过提高能效和环境保护水平,同时增加能源供应的安全性,对可持续发展做出贡献。
3.本指令不适用于人员或货物的运输工具。
4.本指令及据其批准的各项实施措施不会损害共同体关于废物管理的立法和共同体关于化学品的立法,包括共同体关于氟化温室气体的立法。
第2条
定义
就本指令的目的而言,适用下列定义:
1.“用能产品”或“EuP”意指一件产品,当其投放市场和/或投入使用时,需靠能量输入(电力、化石燃料和再生能源)完成其预定的工作,或是一件用于产生、转换和计量这种能量的产品,包括依靠能量输入并拟装配到本指令所涵盖的一件EuP上的零件,它们可以作为为最终用户提供的单个零件投放市场和/或投入使用,并且其环境性能可以独立地予以评定;
2.“部件和组件”意指拟装配到EuPs上的零件,它们不能作为为最终用户提供的单个零件投放市场和/或投入使用,或者其环境性能不能独立地予以评定;
3.“实施措施”意指据本指令批准为确定的EuPs规定生态设计要求或环境因素的要求;
4.“投放市场”意指将一件EuP以其在共同体内的销售或使用为目的首次在共同体市场上备妥,不论其作为奖品还是免费,也不考虑其销售技巧;
5.“投入使用”意指由共同体内的最终用户首次按一件EuP的设计用途进行使用。
6.“制造商”意指制造本指令涵盖的EuPs并由于其以制造商自己的名称或商标投放市场和/或投入使用或制造商自用因而负责使之符合本指令的自然人或法人。当首句定义的制造商或第8款定义的进口商缺位时,任何将本指令涵盖的EuPs投放市场和/或投入使用的自然人或法人将被视为制造商;
7.“授权代表”意指收到制造商的书面委托并以其名义全面或部分履行与本指令相关的义务和手续的定居在共同体内的任何自然人或法人;
8.“进口商”意指在其经营期间将一产品自第三国投放到共同体市场的定居在共同体内的任何自然人或法人;
9.“材料”意指在一件EuP生命周期中所使用的全部材料;
10.“产品设计”意指将一件EuP需满足的法律、技术、安全性、功能、市场及其他要求转化成用于该EuP的技术规格的一套步骤;
11.“环境因素”意指在一件EuP的生命周期中,其元件或功能会与环境发生相互作用;
12.“环境影响”意指在一件EuP的生命周期中,完全或部分地导致环境的任何变化;
13.“生命周期”意指一件EuP从原料使用到最终处置中连续的和相互连接的各个阶段;
14.“复用”意指任何这样一种操作,通过它一件已经到达其首次使用终点的EuP可用于其设计出来的相同目的,包括已返回到回收点、分销商、再生商或制造商手中的EuP的延续使用,以及一件经过翻新的EuP的重复使用;
15.“循环利用”意指在生产过程中对废料进行再加工以用于初始目的或其它目的,能量回收不包括在内;
16.“能量回收”意指使用可燃废物通过直接焚化作为产生能量的手段,焚化可与其它废物一起、也可以不与其它废物一起,但都伴随热量回收;
17.“回收”意指1975年7月15日关于废物的第75/442/EEC号理事会指令22附件IIB中规定的任何适用过程;
18.“废物”意指第75/442/EEC号指令附件I中规定的各个类目中其持有者丢弃或打算或被要求丢弃的任何物质或物体;
19.“危险废物”意指1991年12月12日关于危险废物的第91/689/EEC号理事会指令23第1条第4款所涵盖的任何废物;
20.“生态学档案”意指根据适用于一件EUP的实施措施对与贯穿该EuP整个生命周期相关联的输入和输出(诸如材料、发射和废物)的记述,从EuP环境影响的观点看这种记述是非常重要的,并且以可计量的物理量进行表示;
21.一件EUP的“环境性能”意指制造商对EuP的环境因素进行管理的结果,如在其技术性文档文件中所反映的。
22.“环境性能的改善”意指连续多代增强一件EuP环境性能的过程,尽管就产品的所有环境因素而言无需是同时的;
23.“生态设计”意指将环境因素融入到产品的设计中,旨在贯穿产品的整个生命周期中改善EUP的环境性能;
24.“生态设计要求”意指与一件EuP或一件EuP的设计相关的、旨在改善其环境性能的任何要求,或提供关于一件EuP环境因素信息的任何要求;
25.“通用生态设计要求”意指以一件EuP的生态学档案为整体的任何生态设计要求,而对特定的生态学方面没有设定限量;
26.“特殊生态设计要求”意指与一件EuP特定环境因素相关的定量化的和可计量的生态设计要求,例如使用中的能耗,按给定单位计算输出性能;
27.“协调标准”意指由公认标准机构出于建立一项欧洲要求的目的,根据委员会的委托,依照1998年6月22日规定提供技术标准与法规领域信息的程序的第98/34/EC号欧洲议会和欧盟理事会指令24中规定的程序批准的一项技术规范,对协调标准的遵守不是强制性的。
第3条
投放市场和/或投入使用
1.各成员国应采取一切适当的措施,确保实施措施涵盖的EuPs只有符合那些措施并按第5条规定附有CE标志,方可投放市场和/或投入使用。
2.各成员国应指定机构负责市场监督。他们应做出安排,使这些机构拥有并行使据本指令赋予他们的权力,以采取各种适当的措施。各成员国应明确主管当局的任务、权力和组织安排,他们将被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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