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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电子信息产品中有毒有害物质的限量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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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5-15 22:42:20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2007年3月1日,我国开始正式实施《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为了更好地配合《管理办法》的实施,我国有关部门成立了专门的标准工作组负责配套标准的起草工作,并于2006年11月6日正式发布了《电子信息产品中有毒有害物质的限量要求》(以下简称《限量要求》,标准号为SJ/T 11363-2006)、《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标识要求》(以下简称《标识标准》,标准号为SJ/T 11364-2006)以及《电子信息产品中有毒有害物质的检测方法》(以下简称《检测方法》,标准号为SJ/T 11365-2006)3个配套标准,这3个标准之间互相引用,其中《管理办法》中多处要求电子信息产品的生产者与进口商在生产或销售产品时必须遵守《限量要求》与《标识标准》的要求。《限量要求》是《管理办法》的核心,与欧盟的2005/618/EC指令类似。
《限量要求》的基本制定原则就是要与国际接轨,减少企业在有害物质控制方面的管理成本。该标准共6章,包括适用范围、规范性引用文件、术语和定义、技术要求 、检测规则以及合格判定。核心内容是通过技术要求的条款规定电子信息产品中有害物质的最高允许浓度。《限量要求》标准的主要内容包括4个方面:
一、标准的适用范围
该标准是电子行业的一个推荐标准,从标准本身讲,可以使用也可以不使用,但是在没有其他有毒有害物质限值的标准时,它将被《管理办法》选用为依据。它的适用范围是《管理办法》规定的加入“管理目录”的产品。目前,《标识标准》在《管理办法》实施的第一阶段已开始使用,《限量要求》也随之被参考、使用,只是限值的要求部分尚未生效。
二、关键术语的解析
《限量要求》定义了一些使用术语,其中大多数术语通俗易懂,只有个别容易混淆,需进一步解析。标准中“有毒有害物质”的定义具体指出了铅、镉、汞、六价铬、多溴联苯与多溴二苯醚等6种。
关于“均匀材料”的定义,《限量标准》与欧盟RoHS的定义是一致的,即材料的各部分的成分与结构是均匀一致的。也可以理解为:在原理上不可以使用机械的手段进一步拆分成不同材料的材料。值得注意的是,这是指“从原理”上讲的,否则在不同的机构或实验室可能有不同的操作或理解差异。
关于增加“有意添加”的新定义,主要是为了解决金属镀层中的有毒有害物质控制问题。该术语借鉴欧盟的报废汽车指令(ELV),原因是如果完全按照“均匀材料”的理解处理金属镀层中可能含有的有害物质,操作性较差。金属镀层与基本材料分别为两个不同的均匀材料,进行监督测试或来料控制时,必须进行有效拆分,然后才能进行测试,判断是否符合标准规定的限值要求。然而这种情况一般不具有可操作性。如果没有操作性,仅严格地按照“均匀材料”来限制有毒有害物质的使用就失去现实意义。因此,“有意添加”的引入,可以较好地解决这个问题。在制造镀层的时候,如果不是为了达到某些特殊性能指标而故意添加重金属类有毒有害物质,镀层中有毒有害物质就不可能含有或超标,从而达到限制有毒有害物质使用的目的与立法初衷。
引入较为客观的《检测方法》标准中规定的筛选测试方法和定性测试方法可以对上述情况进行最后补充判断,其中六价铬的定性测试可能稍微严格。如果仍存在争议,还可以按照“均匀材料”来仲裁,这样就很好地解决了金属镀层有毒有害物质的控制问题。
三、技术要求
“技术要求”部分内容是该标准中的核心部分,是限量要求的技术处理。在正式要求提出前,首先将电子信息产品的基本组成单元分类,这样做的目的主要是考虑从源头防止有毒有害物质使用。因为电子产品的结构以及制造过程复杂,有毒有害物质的分布并不均匀,如果不从组成结构单元设定限值,就难以达到限制有毒有害物质使用的目的。因为在电子产品中,局部使用含有有毒有害物质超标的材料会因其他不含有的部分而使整个产品中有毒有害物质的含量平均化而下降,这样有毒有害物质将在许多部件上得到继续使用而得不到控制。因此必须首先将电子信息产品的基本组成单元进行分类定义,然后才对基本单元规定最高限值。
电子信息产品的3个基本单元分别为EIP-A、EIP-B与EIP-C。EIP-A是前面定义过的“均匀材料”,EIP-B是金属镀层,EIP-C是小于等于4mm3的微小零部件。其中划分基本单元有优先顺序,首先是EIP-A,然后才是EIP-B与EIP-C。
EIP-C的划分主要是解决当零部件很小又难以拆分成均匀材料。4mm3大小的设置主要是希望按照EIP-C的单元进行检测,得到的结论与按照进一步拆分获得均匀材料(EIP-A)进行检测的结论一致,但结果可能不同。这样的规定可以解决控制有害物质的活动中实际操作的困难,并可保持与欧盟的限值定义基本一致,方便企业降低有害物质控制的管理成本。
当电子信息产品的基本结构单元定义完成后,限值的规定就简单了。对EIP-A与EIP-C都是一样的限值,即除镉不得超过0.01%外,其他5种有害物质不得超过0.1%(都是质量分数);而对于EIP-B则使用了“不得有意添加”的限制。
四、关于检测的规定
为了业界更方便使用该标准,标准还规定了检测的规则以及合格的评定。如果需要判定所使用的材料以及自己的产品中是否符合本标准的限值要求,检测的对象必须是EIP-A/B/C这些基本单元,否则无法判定合格与否。同时还规定,当存在争议的时候,指定使用《检测方法》标准规定的方法。这样规定的目的是因为两个标准有很好的配套性,并且《检测方法》标准也经过了科学的验证,证明是合理的科学的。当然结果的真值只有一个,理论上讲它不依赖于检测方法,但实际上是要不断改善测试方法,去获得更靠近真值的检测结果。
对电子信息产品每一个单元的检测结果与限值要求一一对照,就可以判断合格与否了。如果有一个单元的结果不合格,则整个产品都不能满足该标准的要求,这种一票否决的准则也与欧盟RoHS要求一致。
与欧盟的2005/618/EC指令相比,《限量要求》多定义了两个补充的基本单元,并且在金属镀层这个单元上设置了“不得有意添加”的限制。既达到了从源头控制有害物质使用的目的,从材料的使用阶段就必须控制有害物质的使用,又解决了镀层中有害物质的实际操作问题,同时还规定了最小体积单元,避免了过度的拆分测试,降低了有害物质的管理成本,同时还减少了由此造成的环境问题,而且还达到了与欧盟RoHS要求的协调一致。本标准始终依照《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管理办法》的基本精神和要求,以促进和保护国内电子信息相关产业的健康发展为原则,没有明显增加产业的实施成本,兼顾了生产者、监管机构的可操作性与环境保护之间的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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