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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名牌产品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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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1-9 11:38:14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无锡市名牌产品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推进实施名牌战略,规范无锡市名牌产品的评价工作,提高我市产品的品质水平和市场竞争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质量量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我市工业产品和农副产品符合名牌申请条件的必须按本办法进行评价,方能获得名牌产品称号,并按本办法进行管理。

第三条 无锡市名牌产品评价工作坚持企业自愿申请,科学、公平、公正、公开,不搞终身制,实施滚动发展的原则。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四条 无锡市品质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一组织实施无锡市名牌产品的评价工作,并推进无锡名牌产品的宣传、培育工作。

第五条 无锡市品质工作领导小组每年根据工作需要,聘任有关方面专家,组织对无锡市名牌产品的评价工作。无锡市品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无锡品质技术监督局)负责对无锡市名牌产品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六条 市(县)、区品质技术监督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在本行政区域内负责无锡市名牌产品的申报和推荐工作,并组织实施对无锡市名牌产品的监督管理。

第七条 无锡品质技术监督部门每年应制订300~500个无锡市名牌产品培育计划,市(县)、区品质技术监督部门每年应制订50~100个无锡市名牌产品培育计划,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列入培育计划的产品,并负责对培育计划内的企业实施分类指导,择优20%~30%作为省级名牌培育计划。



第三章 申请条件

第八条 工业产品申请无锡市名牌产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产品必须具有有效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的注册商标,并有两年以上稳定生产的历史。

(二)企业符合品质、环保、安全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的规定。

(三)产品实物品质在本市同类产品中处于领先地位,市场占有率、品牌知名度居省内或市内同类产品前列;

(四)产品形成适度的经济规模,消费类产品年销售额在3000万元以上、生产资料类产品5000万元以上(对于市场占有率居全国首位的产品、部分高新技术产品、传统特色产品,出口创汇产品,该条件可适当放宽)。

(五)产品按照采用国际标准或者国外先进标准组织生产,无法采标的产品,按照在国内具有先进水平的标准组织生产;

(六)企业具有完善的计量检测体系。

(七)企业品质管理体系有效运行,并通过ISO9000标准认证或其他国际通行认证;

(八)企业具有完善的售后服务体系,用户满意度高;

第九条 农副产品申请无锡市名牌产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产品实物品质水平居市内同类产品前列,品牌知名度、年销售额居市内同类产品前列;

(二)拥有自己的生产基地和专业技术人员,产品按照标准组织生产,批量生产二年以上;

(三)具有地域性生产条件的,必须具有明确的生产地域范围界限;

(四)农产品生产环境、生产(加工)技术规程、产质量量符合国家、行业或地方无公害相关标准,由法定检测机构提供检测报告;

(五)产品在市内生产,具有合法有效的国内注册商标;

(六)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的规定。

第十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受理无锡市名牌产品申请:(一)连续两年市场占有率明显下降或者亏损的;

(二)近两年内在市级以上品质监督检查和出口商品检验检疫中被判定为不合格的;

(三)近两年内发生品质、安全、环保责任事故,或者有重大品质投诉经查证属实的;

(四)有其它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



第四章 评价程序

第十一条 无锡名牌产品评价工作每年进行一次。每年二季度由市品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公布当年受理申请起止日期。

第十二条 企业在自愿的基础上如实填写《无锡市名牌产品申请表》、提供有关证明材料,并按规定日期报所在地区品质技术监督部门。

第十三条 各地品质技术监督部门在规定的期限内组织对申请企业是否符合申报条件、企业申报内容是否属实等有关方面提出建议,并形成推荐建议,统一报送无锡市品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十四条 无锡市品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各地方推荐材料后,组织有关部门和社会团体对企业的申报材料进行初审,确定初审名单,并将初审名单在无锡品质网上公告,征求社会各界的建议。

第十五条 经过广泛征求建议确定的名单提交无锡市品质工作领导小组审议、确定并公布。

第十六条 以无锡市品质工作领导小组名义授予“无锡市名牌产品”称号,颁发无锡市名牌产品证书。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无锡市名牌产品证书有效期为二年,在有效期内,企业可以在获得无锡市名牌产品称号的产品及其包装、装璜、说明书等进行广告宣传。

第十八条 无锡市品质工作领导小组应当择优向江苏省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推荐无锡市名牌产品为江苏名牌产品。

第十九条 无锡市名牌产品生产企业,应当每年向无锡市品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其名牌产品当年的主要经营指标、品质波动、年报表等情况。企业有更名、改制、变更注册商标事宜、关键设备改造等重大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将变更事项报送无锡市品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经核准后,方可继续使用无锡市名牌产品称号。

第二十条 对部分属企业由外贸转内贸、企业改制、企业出现政策性亏损等因素的无锡市名牌产品进行一年跟踪。已经获得无锡市名牌产品称号的产品,如产质量量发生较大的波动,消费者(用户)反映强烈,出口产品遭国外索赔,企业发生重大品质事故,企业的品质保证体系运行出现重大问题企业不按时上报主要经营指标、品质波动(年报表)等,无锡市品质工作领导小组可以暂停或者撤销该产品的无锡市名牌产品称号。

第二十一条 无锡市名牌产品称号只能使用在被认定型号、规格的产品上,不得扩大使用范围。未获得无锡市名牌产品称号的产品,不得冒用无锡市名牌产品称号;被暂停或撤销无锡市名牌产品称号的产品、超过有效期未重新申请或重新申请未获通过的产品,不得继续使用无锡市名牌产品称号;企业发生重大变更事项,未经核准,不得擅自使用无锡市名牌产品称号;禁止转让、伪造无锡市名牌产品称号,违者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产质量量法》和《江苏省惩治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条件》的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二条 企业以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等欺骗手段获取无锡市名牌产品称号的,除撤销其无锡名牌产品称号并予以公告外,三年内不再受理该企业的无锡市名牌产品申请。

第二十三条 参与无锡市名牌产品评价的工作人员,要保守企业的商业和技术秘密;严以律己、公正廉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程序进行评价,不得接受企业招待、馈赠。对于违反规定的单位或个人,将取消其评价工作资格。凡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应当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无锡市品质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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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1-9 11:38:20 | 只看该作者
你是起草人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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