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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教:国家免检产品通过要有哪些准备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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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0-17 07:22:02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国家免检产品通过要有哪些准备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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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0-17 07:22:09 | 只看该作者
免检产品的条件

免检产品及其生产企业应当符合《免检办法》第八条的具体规定:
(一)企业具备独立法人资格,产质量量长期稳定,企业有完善的品质保证体系;
(二)产品市场占有率、经济效益在本行业内排名前列;
(三)产品标准达到或者严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要求;
(四)产品经省级以上品质技术监督部门连续三次以上(含三次)监督检查均为合格;
(五)产品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产业政策。
《免检实施细则》将上述五个条件分解为七项要求,即
一、企业具备独立法人资格。
企业具备独立法人资格,是指企业的成立符合国家规定的条件,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企业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领取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后,即确立了其法人资格。企业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后,可以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责任,并且在核定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受法律保护,而未经登记核准的企业,其生产经营活动都是非法的。因此,免检产品生产企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是首要条件。
二、产质量量长期稳定。
《免检实施细则》对产质量量长期稳定的具体要求是:“申请免检的产品连续稳定生产两年以上,出厂的产品未出现批次品质不合格;在两年内未因产质量量问题发生过造成用户、消费者的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未发生对用户、消费者反映有品质问题的产品不依法履行“三包”规定,造成较坏社会影响等品质事故”。
总体归纳为:一是产品连续稳定生产两年以上;二是产品在两年内未发生过品质事故。
产品连续稳定生产两年以上中“连续“一词是指不间断地”;“稳定生产”是指产质量量持续满足我国法律法规规定和技术标准要求。“连续稳定生产”实际上是对企业产品设计、生产设备、设施、工艺、技术、人员及控制水平的综合要求。如果企业在两年内出现下述三类品质事故,就不能称之为“连续稳定生产”。
(1)产品在两年内发生过出厂产品批次品质不合格的品质事故。
为了既能保证产质量量,又能节省人力、物力和时间,企业产品出厂大部分都采取抽样检验的方式进行。抽样检验首先要确定批。“批”是抽样检查理论中的术语,是由生产条件基本稳定的过程中生产的同种(型号、规格等)产品构成。根据产品特点和生产工艺,企业往往采取不同的组批方式,如投料批、运输批,或者人为的按照日期、班次组批。企业质检机构按照规定的程序逐批抽样检验,合格者放行;不合格者不准出厂,并采取返修、返工、报废等方式处理。出厂产品出现批次品质不合格,说明企业质检机构不能认真履行职责,或者不具备相应的检验能力,不能保证出厂产质量量,因而也就不能给予免检。
(2)产品在两年内因产质量量问题发生过造成用户、消费者的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
《产质量量法》对产质量量的第一项要求就是产品“不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有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应当符合该标准”,并且对于违反上述要求的责任者规定了严厉的行政处罚措施;另外还对因产品存在上述缺陷造成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规定生产者、销售者要承担损害赔偿的民事责任。这说明造成此类品质事故是国家法律所不允许的。免检产质量量应当长期稳定,决不能出现此类事故。
(3)产品在两年内发生过对用户、消费者反映有品质问题的产品不依法履行“三包”规定,造成较坏的社会影响的品质事故。
企业尽管采取了保证产质量量的各项措施,但由于多数采取抽样检验的方式,不可能保证“批”中每一单位产品都合格。因此,企业应当按照《产质量量法》的要求,对于出现品质问题的产品实行修理、更换、退货,给购买产品的用户、消费者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修理、更换、退货”即“包修、包退、包换”,简称“三包”。国家经贸委、国家技术监督局等部门联合印发的《部分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和《农业机械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对部分产品提出了明确的“三包”要求。列入上述文件产品目录中的产品生产企业应当认真履行“三包”规定。未列入上述文件产品目录中的产品生产企业,也应当依照《产质量量法》的规定,参照上述文件的原则要求,提出自己的“三包”承诺,并认真履行。“造成较坏的社会影响”是指企业对于用户、消费者反映有品质问题的产品,不认真履行“三包”规定,出现被省或国家级新闻媒体曝光,或者出现被品质技术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等情况。
三、企业有完善的品质保证体系;具备健全的品质检验、检测机构,能够保证出厂产质量量;认真处理品质申诉,有完善的售后服务体系。
企业有完善的品质保证体系是指企业贯彻了GB/T19000品质管理和品质保证国家标准及其他科学的品质管理方法,建立了品质保证体系并能认真实施。企业有完善的品质保证体系,才能持续稳定地生产出符合品质要求的产品。《免检实施细则》对“企业有完善的品质保证体系”还特别强调了两项要求:一是企业“具备健全的品质检验机构,能够保证出厂产质量量”;二是企业要“认真处理品质申诉,有完善的售后服务体系”。
1、完善的品质保证体系
企业为了保证产质量量持续稳定地达到规定要求,必须建立完善的品质保证体系,即对影响产质量量的各个环节,如产品设计、采购、工艺装备、生产制造、检验和试验、包装贮运、销售以及售后服务等全过程进行严格的品质控制,确保影响产质量量的技术、管理和人员等因素处于受控状态。要达到上述要求,必须采用科学的品质管理方法,如按照国际标准化组织发布的品质管理和品质保证标准——ISO9000(我国等同采用,编号为GB/T19000)族标准建立企业的品质保证体系。《产质量量法》规定:“国家鼓励推行科学的品质管理方法”、“国家根据国际通用的品质管理标准,推行企业品质体系认证制度”、“国家参照国际先进的产品标准和技术要求,推行产质量量认证制度”。产品免检是国家的一项鼓励政策,因此要求申请企业贯彻国际先进的品质管理体系。这里所说的贯彻并非是指企业一定取得有关认证机构颁发的品质体系认证证书或产质量量认证证书,而是指企业在生产过程中执行先进的品质管理方法。
2、具备健全的品质检验机构,能够保证出厂产质量量
检验是企业品质保证体系的重要环节之一。检验的职能由企业品质检验机构承担。企业质检机构通过对进厂原材料、外购外协件的检验,严格控制不合格的原材料不投产;通过对工序产品的检验,阻止不合格的半成品流入下道工序;通过对制成品的检验,保证不合格的产品不出厂;通过各种品质检验信息的反馈,为企业改进和提高产质量量提供依据。因此,企业具备健全的品质检验机构是保证产质量量的前提。如果企业获得了产品免检资格,则企业的产品自获准免检之日起三年内,在全国范围内免除各级政府部门在生产和流通领域实施的各种形式的产质量量监督检查。政府部门的产质量量监督检查免除了,其职能实际上由企业的品质检验机构承担。因此,《免检实施细则》强调了对企业品质检验机构的要求。所谓“健全的品质检验机构”是指企业质检机构组织机构健全,职责明确;制定了必要的规章制度和作业指导书,并能认真实施;具备符合技术标准要求的检验仪器设备、设施和环境条件;检验人员的数量和素质满足检验工作需要;检验工作能够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特别重要的是,质检机构负责人和负责产品出厂控制的人员能够认真履行职责,不受来自各方面的压力和诱惑,独立做出判断,把住出厂产质量量关。而目前我国正在推行的品质体系认证和产质量量认证,都对企业质检机构提出了相应要求。尚未通过品质认证的企业,可以按照GB/T15481-1995(ISO/IEC指南25)《校准和检验实验室能力的通用要求》,建立和完善企业质检机构。
3、认真处理品质申诉,有完善的售后服务体系
合格产品的概念是对批而言的,任何企业都不可能保证出厂产品百分之百地符合要求,总有个别产品存在某些瑕疵(按照概率统计学理论,约为千分之三)。因此,当用户、消费者提出产质量量申诉时,企业要认真受理,并按照“三包”规定及服务承诺,及时妥善予以处理,做到让用户、消费者满意。1999年12月5日发布的《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产质量量工作若干问题的决定》中要求“企业要面向市场,以满足用户和消费者的需要为目标”,要“全面推行售后服务品质国家标准。要把售后服务作为企业提高产品市场竞争力的重要手段,严格服务制度,加强售后服务力量,建立健全服务网络,忠实履行对用户的服务承诺,实现售后服务的规范化”。因此,在当前市场竞争日趋激烈的情况下,售后服务既是保证产质量量的重要环节,又是体现品质水平的重要标志。免检产品生产企业应当在售后服务方面作出表率。
4、产品具备一定的知名度。产品市场占有率和企业经济效益排名位于本行业前列。
产品市场占有率是指产品在市场上占有的份额,一般按销售量(或销售额)与该类产品全国总销售量(或总销售额)之比计算。经济效益又称“经济效果”,是指社会经济活动中对劳动耗费和劳动成果的比较。企业经济效益以企业赢利的高低为综合指标。《免检实施细则》规定,企业经济效益按企业的利税总额计算。
《免检办法》对免检产品的市场占有率及其生产企业经济效益做出了相应要求。一是主要考虑到市场占有率高的产品一般被重复检查的次数较多,企业对免检的要求较迫切,免于检查对这些企业的意义较大;二是市场占有率高、经济效益好的企业在产质量量方面一般比较过硬,对这些企业的产品免于检查不会存在太大风险;三是对市场占有率高、经济效益好的企业的产品免于检查也符合《免检办法》扶优扶强的目的。
本条所提的“产品市场占有率和企业经济效益综合排名位于本行业前列”,强调的是本行业,是针对全国而言的。仅在某个地区排名前列但在全国排名一般的产品和企业,则不符合本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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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0-17 07:22:15 | 只看该作者
计算市场占有率时,销售量按申报免检的产品计算,不能将申报企业所有产品计算在内;产品市场占有率参考具体产品所属行业上一年度统计的数据确定。计算经济效益时,按申报企业的利税总额计算,包括不属于申报范围产品的利税。做此规定主要是考虑到统计部门一般是按企业来统计利税总额,不分解到具体产品。若要拆分到产品,则需要由企业自报,无法保证数据的准确。企业经济效益的具体数据以统计部门上一年度的数据为准。
五、产品标准达到或者严于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要求。
根据《标准化法》的规定,我国现行标准体系分为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4级。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分为推荐性标准和强制性标准两种类型。强制性标准必须执行,推荐性标准国家鼓励企业自愿采用。已有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国家鼓励企业制定严于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企业标准在企业内部执行。我们要求免检产品的产品标准达到或者严于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要求,一方面是法律规定的鼓励措施的具体落实,另一方面也是为了保证获得免检产品是实物品质高的产品。低标准、低实物品质的产品,不能获得免检资格。
六、产品在全国省级以上(含省级)品质技术监督部门最近组织的监督检查中连续三次以上(含三次)均为合格,且两年内未出现不合格情况。
产质量量监督检查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品质技术监督部门及法律规定的其他部门,依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依照各级人民政府赋予的职权,代表政府履行职责,执行公务,对生产领域、流通领域的产质量量实施监督的一种具体行政行为。《产质量量法》规定:“国家对产质量量实行以抽查为主要方式的监督检查制度……。监督抽查工作由国务院产质量量监督管理部门规划和组织。县级以上地方产质量量监督部门在本行政区域内也可以组织监督抽查”。产质量量监督检查的方式还包括定期监督检查、统一监督检查和日常监督检查。对产质量量实施监督检查是政府部门掌握企业的产质量量状况的一种非常重要的方式,也是验证企业是否具备完善的品质保证体系的重要手段,因此《免检办法》中将:“产品在省级以上品质技术监督部门组织的监督检查中连续三次以上(含三次)均为合格”作为免检产品必要的条件之一。《免检实施细则》中增加规定的“最近”是指从申报前最后一次检查开始向以前推。连续三次以上均为合格是指次与次之间没有出现不合格的情况。
由于连续三次的监督检查其时间间隔无法确定,有的可能只有半年,因此,单纯依据这一条件还不足以证明企业产质量量是否长期稳定,因而,有必要将两年内未出现不合格的情况作为必要条件之一。
七、产品应当符合品质、标准、计量、环保、节能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和国家产业政策。
免检产品生产企业除了具备产质量量长期稳定,企业品质保证体系完善等条件外,还应当是遵守法律、法规的模范。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主要有:
(1)产品标识应当符合《产质量量法》及有关强制性标准的要求。
(2)产品包装应当符合《产质量量法》的要求。
(3)不得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
(4)不得伪造产地,不得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不得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品质标志;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5)不得无标生产。
(6)定量包装产品的计量准确性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7)生产国家实行生产许可证管理的产品应当取得生产许可证。
(8)产品及其生产企业应当符合国家有关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要求。
(9)产品及其生产企业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节能方面的法律、法规要求。
(10)不得存在侵犯他人商标权、专利权等知识产权方面的问题。
(11)不得存在不正当竞争行为。
(12)产品及其生产工艺不属于国家限制发展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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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0-17 07:22:21 | 只看该作者
免检工作流程
职责分工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产质量量工作若干问题的决定》第十六条规定:“列为免检产品的目录由省级以上品质技术监督部门确定”。因此,免检工作的组织和实施部门为省级以上品质技术监督部门。
具体而言,国家质检总局负责组织和管理全国产质量量免检工作,省级品质技术监督部门负责产质量量免检工作的具体实施。
国家质检总局的职责包括:
(1)确定并公布开展免检产品类别目录;
(2)对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品质技术监督局审查通过并汇总上报的申报产品进行审定,最终确定免检产品;
(3)对获得免检资格的产品向社会公告,并颁发免检证书;
(4)组织对违反《免检办法》规定的单位和企业进行处理。
省级品质技术监督部门的职责包括:
(1)受理企业提出的产品免检申请;
(2)对企业提供的有关材料进行书面审查;
(3)对经书面审查后通过的产品进行汇总后,按规定时间上报国家质检总局;
(4)对获得免检证书的产品组织进行监督管理;
(5)组织调查处理用户、消费者对免检产质量量的申诉和举报;
(6)对《免检办法》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并对违反规定的单位和产品进行处理。
市、县品质技术监督部门的职责包括:
(1)在本省省级品质技术监督部门的组织下,参与对免检产品的监督管理;
(2)受理用户、消费者对免检产品的申诉、举报,并及时向本省级品质技术监督部门移送或报告。

免检产品目录的确定
为了使免检工作有序进行,避免一哄而上,《免检办法》规定,国家质检总局“定期公布开展免检的产品类别目录”。确定免检产品类别目录是整个免检工作的第一步。
确定免检产品类别目录的原则
一是治乱减负的原则。前已述及,实行免检制度的目的之一是为了避免重复检查,减轻企业负担。因此,开展免检工作的产品应当是列入国家和省级品质监督重点目录并且是企业反映重复检查多的产品。
二是扶优扶强的原则。实行免检制度是国家对那些产质量量稳定,市场占有率和经济效益在同行业排名前列的企业,特别是大型企业、名优企业而采取的一项鼓励政策。因此,确定免检产品类别目录时要考虑该产品的生产企业是否有一批名优企业、大型企业。
三是引导消费的原则。开展免检工作的产品应以是与广大人民群众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消费品作为重点。
免检产品类别目录的确定程序和发布
一是每年1月底前,各省级品质技术监督部门根据上述原则,向国家质检总局提出当年开展免检工作的产品意见目录。
二是国家质检总局汇总各省的建议并征求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的建议后,确定当年度开展全国免检的产品类别目录,并提出相关要求,向社会予以公布。

申请
一、申请范围
凡生产国家质检总局公布开展免检产品类别目录中所列产品,并符合免检《实施细则》及相关文件规定条件的企业,均可提出产品免检申请。
免检产品申报可按具体规格品种或者系列申报,按系列申报产品免检时,每个系列填报一份申请表。
申请企业既可以是国有、集体企业,也可以是私营、个体、联营、股份、外资、港澳台资及其他企业。
申报产品免检的主体既可以是集团公司,也可以是集团公司下属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子公司。申报时,由申报企业向企业注册地的省级品质技术监督局提出申请。在按集团公司申报时,必须在企业的组织结构一栏中标明申报的产品是由哪些子公司生产的,同时国家质检总局在颁发的免检证书中也将予以注明。例如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和中国石化集团公司所属原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申报免检时,由企业以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XX企业的名义,向企业所在地的省级品质技术监督局提出申请。
定牌生产(OEM)的产品申请免检时,由商标的所有者提出申请。
二、受理申请的部门
免检申请的受理部门是企业所在行政区域省级品质技术监督部门。进口产品由其在国内的办事处或者总代理商向所在地的省级品质技术监督部门提出申请。企业向省级以下品质技术监督部门或其他部门提出申请,均属无效申请。企业也不应直接向国家质检总局提出申请。
三、申请免检的产品
企业既可以申请具体规格的产品免检,如SR2110彩色电视接收机;也可以申请系列产品免检,如73cm彩色电视接收机。但应当说明的是,企业申请免检的产品范围越大,其承担的风险也越大。如企业申请具体规格的产品免检,则审查时仅审查该规格的产品是否符合有关条件;取得免检资格后,也只有当该规格的产品发生异常情况时,才启动监督程序。如企业申请系列产品免检,审查时则要求申请系列中所有规格的产品均应符合有关条件;取得免检资格后,当该系列中任一规格的产品发生异常情况时,则启动监督程序。
四、申请时应当提供的材料
申请产品免检的企业应当按照要求认真、如实填写《产品免检申请表》,并提供如下材料(一式两份):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及商标注册文件复印件;
(2)省级以上(含省级)质检机构出具的最近有效的型式检验报告或全项目检验报告(可以是复印件);
(3)最近三次省级以上(含省级)产质量量监督检查的检验报告(可以是复印件);
(4)品质认证证书(可以是复印件)或企业有完善的品质保证体系的证明(可以是复印件);
(5)有关行业公认的机构出具的产品市场占有率和法定部门公布的企业经济效益的证明;
(6)实行行政许可管理的产品,应当提供行政许可证书(可以是复印件),如生产许可证等;
(7)执行企业标准的产品,应当提供经备案的企业标准文本及省级以上(含省级)标准化工作管理部门或者产品所属标准化委员会有关产品标准水平的证明;
(8)企业自我描述和自我评价,包括对申报免检产品所在行业基本情况、骨干企业的产品、规模、本企业产质量量状况等。
上述材料应当真实、齐全。若企业在申请产品免检时未如实提供有关材料的,退回免检申请,并在两年内不准其再申请免检。
企业在提供上述材料的复印件时,应当同时向受理申请的省级品质技术监督部门出示其原件,以便印证其一致性。
五、申请时间
申请产品免检的企业应当在国家发布开展免检的产品类别目录之日起30日内,将《产品免检申请表》和有关材料一式两份报企业所在地的省级品质技术监督部门。《产品免检申请表》由国家质检总局统一印制,企业可以到所在地的省级品质技术监督部门免费领取。
六、表格的填写
《免检办法》第7条规定:凡符合免检产品及规定条件的生产企业可以自愿提出产品免检申请,填写产品免检申请表,如实提供有效证明材料,报送企业所在地的省级品质技术监督部门。填写《产品免检申请表》是企业申请产品免检的第一步,是十分细致和严谨的工作,申请企业必须组织企业有关部门认真填写《产品免检申请表》。
(一)总体要求
1.填报《产品免检申请表》及其附件材料要实事求是,准确可靠,不得弄虚作假。
2.填写申请表须用钢笔,并使用碳素或者蓝黑墨水,字迹工整、清楚。
3.如表格中有关内容填写不下,或有需要说明的其他问题,可另行附纸填写。
4.表格中年产量、销售量、经济指标均填写上年度数据。
5.产品免检申请表中各项目除明确规定由品质技术监督部门填写的以外,其他均由申请企业填写。
(二)具体填写要求
1.编号
《产品免检申请表》编号由12位数字组成,其中前4位为年号,第5、6位为省(自治区、直辖市)代码编号(详见附件),7~9位为国家质检总局发布的“开展免检产品目录”的产品类别代号,第10~12位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品质技术监督部门为申请企业配发的顺序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代码编号为:北京(11)、天津(12)、河北(13)、山西(14)、内蒙(15)、辽宁(21)、吉林(22)、黑龙江(23)、上海(31)、江苏(32)、浙江(33)、安徽(34)、福建(35)、江西(36)、山东(37)、河南(41)、湖北(42)、湖南(43)、广东(44)、广西(45)、海南(46)、重庆(50)、四川(51)、贵州(52)、云南(53)、西藏(54)、陕西(61)、甘肃(62)、青海(63)、宁夏(64)、新疆(65)。
2001年开展免检工作的16类产品及其类别代号分别为
电视机(产品类别代码001)
电冰箱(产品类别代码002)
空调(产品类别代码003)
洗衣机(产品类别代码004)
皮鞋(产品类别代码005)
尿素(产品类别代码006)
钢筋混凝土用热轧带肋钢筋(产品类别代码007)
水泥(产品类别代码008)
微型计算机(产品类别代码009)
微波炉(产品类别代码010)
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类别代码011)
合成洗衣粉(产品类别代码012)
吸油烟机(产品类别代码013)
卫生巾(产品类别代码014)
羊绒衫(产品类别代码015)
干红(白)葡萄酒(产品类别代码016)
2.产品名称
申请表上所用产品名称应当符合《产品标识标注规定》第八条的规定,并强调二点:一是申请的产品名称应尽量采用标准名称,如通常说的“奶粉”的标准名称为“全脂加糖奶粉”或“全脂奶粉”;二是申请产品的名称应与其产品内、外包装物标注的产品名称一致,以便取得免检证书后,证书上的产品名称与实物相符合。
特殊情况下,也可以按照国家质检总局公布开展免检的产品目录中所列产品的大类名称填写。
3.产品的规格型号(品种)
产品规格和型号是两个不同的概念。《标准化基本术语》规定:
规格——同一品种或同一型式的产品按尺寸、重量、功率或其他有关参数划分的类别。
型号——用字母、数字等表示产品型式、规格的一种符号。
在填表时一定要描述清楚。如同一白酒有不同的定量包装,有的是250mL一瓶,有的是500mL一瓶,这就是规格;另外,反映白酒内在品质指标和水平的则是“型”,也就是人们通常所说的度数,如50度、38度等。
有的产品不用规格型号区分,而使用品种、等级等。品种、等级是同一种产品按其品质水平的不同进行划分的方法,如一、二、三级,A、B、C级,优、良、合格等。因此,对于不使用规格型号区分的产品可在“规格型号”栏内标注申报产品的品种或等级。
4.注册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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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0-17 07:22:27 | 只看该作者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条规定:“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为注册商标,商标注册人享有专用权,受法律保护”。第五条规定:“国家规定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必须申请商标注册,未经核准注册的,不得在市场上销售”。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因此,填表时必须以注册商标证书为准,不得张冠李戴。
5.企业名称
填写企业名称要注意以下三点:一是要填写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上登记注册的名称,如“XX汽车集团公司”,申请表上不能简写成“XX公司”;二是填写的企业名称必须和申请表上加盖的公章名称一致;三是有两个以上名称的生产企业都要写上,如“国营第XXX厂(XXXXX集团公司)”。
6.企业及产品简介
具体需要填写以下内容:
①申报免检产品所在行业情况,包括行业中大、中、小型企业数量,骨干企业包括哪些(具体到企业名称),骨干企业按规模、效益排序,本企业在行业中所处位置,本企业申报免检的产品上一年的市场占有率情况;
②行业内该产质量量状况,在技术、品质等方面哪些企业处于领先水平,本企业申报免检的产品在技术、品质方面所处的水平;
③本企业申报免检的产品上年度经济效益情况简介;
④本企业申报免检的产品历史上获得过的荣誉;
⑤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7.企业代码
企业代码是组织机构代码中的一种。组织机构代码是指由品质技术监督部门赋予本地区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机构的全国范围内唯一的、始终不变的法定标识。企业代码应当按照《组织机构代码证书》上载明的代码填写。企业代码的有效位数为10位。
8.经济类型
按照国家统计局和国家工商局的有关规定填写,应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上载明的经济类型一致。包括国有、集体、私营、个体、联营、股份、外资、港澳台资和其他。
9.产品执行标准
产品执行标准是指申请免检的产品执行的现行有效的产品标准,包括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经品质技术监督部门备案的企业标准。但不要填写检验方法标准。
10.获得生产许可证情况
凡国家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产品,企业必须取得生产许可证书才具有生产该产品的资格。企业在填写该项目时应注意三点:一是申请免检的产品是否属于生产许可证管理范围(目录)内的产品;二是申请免检的产品是否与生产许可证书上许可的产品相一致;三是许可证是否在有效期内。
11.获品质认证情况
品质认证包括产质量量认证和品质体系认证。
填此栏注意以下三点:
①获得产质量量认证和企业品质体系认证的,均应逐项填报。
②产质量量认证证书确认的产品名称和规格型号应当在申请免检的产品范围内,或者品质体系认证证书应当覆盖所申请的免检产品。
③认证证书必须在有效期内。
12.经济指标
经济指标是企业各项生产经营活动的综合反映,同时也是申请产品的品质工作效果的动态反映。
(1)年产量指申请免检的产品上年度的总产量,如上年度生产彩电200万台,啤酒30万吨。
(2)年销售量指申请免检的产品上年度的总销售量,也就是产品的实际销量。如上年度彩电销售180万台等。
(3)年销售额指申请免检的产品在上年度的实际销售额,此栏应与年销售量相对应。
(4)年创汇是指申请免检的产品在上年度所创的外汇额度(不含其他产品创汇额度),用美元表示。
(5)年利税指申请免检的企业的利税总额,按整个企业的数据计算,包括申报产品和未申报的产品。
(6)全国市场占有率指申请免检的产品销售量在全国市场上的同类产品总销售量中占有的份额。市场占有率以及在行业中的排位。
13.企业组织结构情况
包括企业的全资和控股子公司(含股份比例)、分公司及企业的内部机构,可以用企业的组织机构框图来表示。其中,申请免检的产品由哪个子公司生产应当予以注明。
14.申请产品在近年来省级以上(含省级)产质量量监督检查的情况
填写时应注意以下三点:
(1)填写时用表格形式填报,包括监督检查日期、组织检查的品质技术监督部门、承担检验任务的质检机构、检验结果合格与否。
(2)近期的监督检查情况不得少于三次(含三次)。
(3)附监督检查的检验报告(复印件)。

审查
依照《免检办法》的规定,免检产品的审查工作由企业所在地的省级品质技术监督部门负责。
一、审查内容
(1)申请免检的产品是否是国家质检总局发布的免检产品类别目录范围内的产品。
(2)申请材料的完整性,即《产品免检申请表》的填写是否正确,《免检实施细则》中所规定的材料企业是否均已提供,份数是否是一式二份。
(3)申请材料的有效性,即申请企业提供材料的出处、来源,提供单位是否合法、有效,材料本身是否准确,是否在有效期限内等。
(4)申请产品及其生产企业是否符合《免检实施细则》中规定的七项要求。
二、审查要求和结果的处理
省级品质技术监督部门要本着为国家和企业高度负责的态度,利用平时掌握的有关品质信息,认真对企业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免检办法》规定“省级品质技术监督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书面审查”,因此,不安排对企业的检查活动。书面审查应当于受理申请截止之日起30日内完成。对通过审查的,应当在“产品免检申请表”中“省级品质技术监督部门审查建议”栏中签署“同意上报”的建议,在国家质检总局确定的期限内,将同意上报的企业申请材料一式一份报国家质检总局。另一份申请材料由省级品质技术监督部门存档。
对未通过审查的,应当在“产品免检申请表”中“省级品质技术监督部门审查建议”栏中签署“不同意上报”的建议,并应当及时通知企业,说明未通过的理由。申请企业对审查结论有异议的,应当在接到通知之日起10日内,向该省级品质技术监督部门提出书面建议。省级品质技术监督部门要认真研究,仍不同意上报的,给予企业书面答复。未通过审查的企业的申报材料应退还申报企业。

审定、公告
根据《免检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免检产品的审定、公告工作由国家质检总局负责。
一、免检产品的审定
国家质检总局将各省级品质技术监督部门上报的申请材料汇总整理后,分别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质检机构、中介机构、社会组织以及各省级品质技术监督部门征求建议。
根据各方面反馈的建议,国家质检总局按照免检产品及其生产企业应当具备的条件对各省局上报的申报材料进行最终审定。对审定通过的产品,由国家质检总局在“产品免检申请表”中“国家质检总局审定建议”栏中签署“同意申报产品为免检产品”的建议,并进入发证、公告程序;对审定未通过的产品,由国家质检总局在“产品免检申请表”中“国家质检总局审定建议”栏中签署“不同意申报产品为免检产品”的建议,并由国家质检总局书面通知企业所在地的省级品质技术监督部门,由省级品质技术监督部门转告企业。
二、免检产品的公告
对审定通过的免检产品,国家质检总局通过新闻媒体,免费向社会公告获得免检的产品名单。

证书颁发与标志使用
对审定通过的免检产品,国家质检总局向企业颁发“产质量量免检证书”。免检证书既可由国家质检总局直接颁发,也可由省级品质技术监督部门代发。
免检证书是证明产品免于品质监督检查和许可使用免检标志的证明文件,由国家质检总局统一制作、编号。在免检有效期内,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重新更换免检证书:
①使用新的注册商标的;
②获得免检证书的企业名称变更的。
免检标志属于品质标志。获得免检证书的企业在免检有效期内,可以自愿将免检标志标示在获准免检的产品或者其铭牌、包装物、使用说明书、品质合格证上。免检标志下方应当标出免检证书编号。企业使用免检标志,图案必须准确,并根据规定的式样,按比例放大或缩小后自行印刷。超过免检有效期的,不得继续使用免检标志。
任何企业均不得非法制作免检证书和免检标志。免检产品生产企业不得将免检证书和免检标志转让给其他企业使用,也不得将免检证书和免检标志用于本企业未获免检的产品上,包括在申请产品免检的材料中未报告的生产企业生产的相同产品也不能使用免检标志。

到期复审与扩大范围
一、到期复审
免检到期后产品需要继续免检的,企业必须重新申请。有关申请条件及申请程序,由国家质检总局另行制定。
二、扩大使用范围
免检产品生产企业如需扩大免检证书和免检标志使用范围(例如增加同类产品的品种、规格、型号,允许其他子公司生产同种产品等)的,应当重新填写《产品免检申请表》,并附有关证明材料,按《免检实施细则》规定的程序上报,经国家质检总局审定通过后方可使用。
6#
发表于 2011-10-17 07:22:33 | 只看该作者
二楼的果然很强!谢谢分享!
7#
发表于 2011-10-17 07:22:39 | 只看该作者
这东西做起来比较烦琐的,请相关想报国家免检的同仁看清必要条件后再下手。
8#
发表于 2011-10-17 07:22:45 | 只看该作者
去超市看看 国家免检的东西 也没有太大的竞争力! 感觉就跟牙防组那个似的 水的一塌糊涂 去年还接个电话办这些方面资格 一顿乱吹 最后一句话搞定“我公司只做外销”;仅此而已!

[ 本帖最后由 53900063 于 2008-5-30 17:04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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