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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帖-欧盟出台两项旨在严格CE标志认证规定的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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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0-17 05:11:09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欧盟出台两项旨在严格CE标志认证规定的法规
09年02月20日 15:43:16 来源:中国家用电器协会
欧盟2008年8月就严格CE标志认证规定和加强CE标志市场监督在官方公报上发布了新法律框架,该框架包含两个补充性措施:768/2008/EC号决议和(EC)765/2008号法规。

1. 768/2008/EC 号决议为产品营销的通用框架

该决议旨在于协调用于CE标志指令的定义。该决议被计划用作未来立法的工具箱。此外,该决议还将对CE标志的含义做出明确说明,并将其作为团体贸易商标给予保护。具体内容如下:

?对部分定义举例如下:“使其在市场上可得”则指在商业活动中任何供团体市场分销、消费或使用的产品供应,无论有偿或无偿;“投入市场”则指使产品首次在团体市场上可得;其他定义包括经济经营商,如生产商、分销商、进口商等;CE标志和召回/撤回。

?经济经营商的责任

?EC符合模式的声明

?CE标志,被当作团体贸易商标予以采用, 包括成员国可以抵制CE标志的不合理使用(法规对CE标志的形状与尺寸作出了规定,要求CE标志的各组成部分必须有相同的垂直尺寸,不得小于5毫米,无论CE标志被缩小或放大,和原比例规定有细微差别都将被视为误用)

?评估机构予以通知

?合格评定程序不同模块细化

上述决议的各项规定旨在于用作未来立法的工具箱,以使立法工作更具一致性。该工具箱已被用于玩具指令的修改中。

2. (EC) 765/2008号法规就产品营销相关授权与监督作出规定

该法规旨在于加强市场监督,包括从欧盟外进口商品至联盟内的产品。同时,也使合格评定机构的监督作用得到加强。

?欧盟港口的海关控制得到加强:到目前为止,搜查不安全品仍未成为海关当局的责任。该法规规定从2010年起海关应负责检查进口商品的合格性。

?整体监督力度得到加强:目的在于提供一个用以协调提高欧盟内部监督机构的合作的框架。时下关于协调监督活动的EMARS项目将于2008年结束,但很有可能仍将继续和得到扩充。

?授权,设立有更协调清晰的合格评估机构通知相关规则,每个成员国只设一个评估机构,其通知在整个欧洲地区均有效。

?CE标志通则 - 诸如形状等

该有关产品营销的法规将于2010年1月1日正式生效。即意味着海关手续、授权政策和市场监督手段均需在2010年1月1日准备就绪。

除上述法规的具体强化措施外,国内制造商和出口商须重点解读新法规传达的两项信息:一是新法规为各成员国对误用CE认证标志实施法律制裁提供了法律依据;二是欧盟委员会计划对CE标志进行注册,使该标志成为一个集体商标,商标形式将成为成员国当局市场监督和法律保障的新工具。上述两条信息意味着不符合要求的产品加贴CE标志、CE字体未使用圆圈形字母、CE标志高度小于5毫米等形状和尺寸错误等以往大量存在的误用和滥用现象,将受到成员国法律行动的严厉制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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