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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撞车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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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发表于 2011-11-15 23:45:54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昨天做公司的外叫车出差,结果我们的车撞上了别人的车。
我当时被撞到了头部,现在没有什么不良状况。就是眼睛有点肿,额头到眼睛那里大概有了一条8厘米左右的伤痕,医生也没有数缝了多少针,请问这种算不算工伤啊,那如果算的话应该是几级呢`
2#
发表于 2011-11-15 23:46:00 | 只看该作者
这个肯定算工伤,至于能评上几级,那就要去鉴定了,谁也说不清楚
3#
发表于 2011-11-15 23:46:07 | 只看该作者
工伤认定:
1、 同仁由于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医务室无法诊治而必须外诊之负伤、致残、死亡 认定为工伤:
1-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1-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
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1-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1-4、在生产工作环境中患职业病的;
1-5、因公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需县级(含)以上医院事故诊断证明及在场人证的(如若死亡或失踪,需有相关 法院证明);
1-6、因公外出乘坐公司之车辆,发生机动车交通事故的;
1-7、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交通事故的(合理路线、合理时间有交管部门出示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
1-8、在公司内代表单位参加各项比赛、公司级文艺演出、公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需经单位最高主管同意或指派的;
1-9、在公司外代表公司参加各项比赛、公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需经公司级主管同意或指派的;
2、 同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2-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经二甲(含)以上医院诊断证明是不安全因素造成的;
2-2、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需提交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公安机关出具的相关证明);
2-3、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 本帖最后由 ziqi110 于 2007-7-16 11:25 编辑 ]
4#
发表于 2011-11-15 23:46:13 | 只看该作者
人体轻伤鉴定标准
一、 头颈部损伤
1. 帽状腱膜下血肿
头皮撕脱伤面积达20平方厘米(儿童达10平方厘米);头皮外伤性缺损面积达10平方厘米(儿童达5平方厘米)
2. 头皮锐器创口累计长度达8厘米,儿童达6厘米,钝器创口累计长度达6厘米,儿童达4厘米
3. 颅骨单纯性骨折
4. 头部损伤确证出现短暂的意识障碍和近事遗忘
5. 眼损伤
1) 眼睑损伤影响面容或功能的
2) 眶部单纯性骨折
3) 泪器部分损伤及功能障碍
4) 眼球部分结构损伤,影响面容或功能的
5) 损伤致视力减退,两眼矫正视力减退至0.7以下(较伤前视力下降0.2以上),单眼矫正视力减退至0.5以下(较伤前视力下降0.3以上);原单眼为较低视力者,伤后视力减退1个级别
6) 视野轻度缺损
7) 外伤性斜视
6. 鼻损伤
1) 鼻骨粉碎性骨折,或者鼻骨线形骨折伴有明显移位的
2) 鼻损伤明显影响鼻外形或者功能的
7. 耳损伤
1) 耳廓损伤致明显变形;一侧耳廓缺损达一耳的10%,或者两侧耳廓缺损累计达一耳的15%
2) 外伤性鼓膜穿孔
3) 外耳道损伤致外耳道狭窄
4) 耳损伤造成一耳听力减退达41分贝,两耳听力减退达30分贝
8. 口腔损伤
1) 口唇损伤影响面容、发音或者进食
2) 牙齿脱落或者折断2枚以上
3) 口腔组织、器官损伤,影响语言,咀嚼或者吞咽功能的
4) 涎腺损伤伴有功能障碍
9. 颧骨骨折或者上、下颌骨骨折;颞下颌关节损伤致张口度(上下切牙切缘间距)小于3厘米。
10. 面部软组织单个创口长度达3.5厘米(儿童达3厘米)或者创口累计长度达5厘米(儿童达4厘米)或者颌面部穿透
11. 面部损伤后留有明显瘢痕,单条长3厘米或者累计长度达4厘米,单块面积2平方厘米或者累计面积达3平方厘米;影响面容的色素改变6平方厘米
12. 面神经损伤只是部分面肌瘫痪影响面容及功能的
13. 颈部软组织单个创口长度达5厘米或者累计创口长度达8厘米,未达到上款规定但有运动功能障碍的
14. 颈部损伤出现窒息征象的
15. 颈部损伤伤及甲状腺、咽喉、气管或者食管的
二、 肢体损伤
1. 肢体软组织挫伤占体表面积6%以上
2. 肢体皮肤及皮下组织单个创口长度达10厘米(儿童达8厘米)或者创口累计总长度达15厘米(儿童达12厘米);伤及感觉神经、血管、肌腱影响功能的
3. 皮肤外伤性缺损需植皮的
4. 手损伤
1)1节指骨(不含第二至第五指末节)粉碎性骨折或者2节指骨线形骨折
2)缺失半个指节
3)损伤后出现轻度挛缩、畸形、关节活动受限或者侧方不稳
4)舟骨骨折、月骨脱位或者掌骨完全性骨折
5. 足损伤
1)2节趾骨骨折
2)缺失1节趾节
3)跖骨2节骨折;跗骨、距骨、跟骨骨折;踝关节骨折或者跖跗关节脱位;撕脱性骨折除外
6. 四肢长骨骨折;膑骨骨折
7. 肢体大关节脱位、关节韧带部分撕裂、半月板损伤或者肢体软组织损伤后瘢痕挛缩致关节功能障碍
三、 躯干部和会阴部损伤
1. 躯干部软组织挫伤占体表面积6%以上
2. 躯干部创口长度达10厘米(儿童达8厘米)或者创口累计总长度达15厘米(儿童达12厘米);伤及感觉神经、血管、肌腱影响功能的
3. 躯干部穿透创未伤及内脏器官或者重要血管、神经的
4. 胸部损伤引起气胸 、血胸或者较大面积的单纯性皮下气肿 ,未出现呼吸困难
5. 胸部受挤压,出现窒息征象
6. 肩胛骨、锁骨或者胸骨骨折;胸锁关节或者肩锁关节脱位
7. 肋骨骨折(一处单纯性肋骨线形骨折除外)
8. 女性乳房损伤导致一侧乳房明显变形或者部分缺失;一侧乳房乳腺导管损伤
9. 腹部闭合性损伤确证胃、肠、肝、脾或者胰挫伤
10. 外伤性血尿(显微镜检查红细胞>10/高倍视野)持续时间超过二周
11. 会阴部软组织挫伤达10平方厘米(儿童酌减)或者血肿二周内不能完全吸收的
12. 阴茎挫伤致排尿困难;阴茎部分缺损、畸形;阴囊撕脱伤、阴囊血肿、鞘膜积血;一侧睾丸脱位、 扭转或者萎缩
13. 会阴、阴囊创口长度达2厘米;阴茎创口长度达1厘米
14. 外伤性肛裂、肛瘘或者肛管狭窄
15. 阴道撕裂伤、子宫或者附件损伤
16. 损伤致孕妇难免流产
17. 外伤性脊柱骨折或者脱位;外伤性椎间盘突出;外伤影响脊髓功能,短期内能恢复的
18. 骨盆骨折
四、 其他损伤
1. 烧、烫伤
1) 烧烫伤占体表面积
浅二度5%以上(儿童3%)以上;深二度2%以上(儿童1%)以上;三度0.1%以上
2) 头、手、会阴部二度以上烧烫伤,影响外形、容貌或者活动功能的
3) 呼吸道烧烫伤
2. 冻伤比照本标准相关条文
3. 电烧伤当时伴有意识障碍或者全身抽搐
4. 损伤致异物存留深部软组织内
5. 各种损伤出血出现休克前期症状体征的
6. 多部位软组织挫伤占体表面积6%以上
7. 多部位软组织创伤单个创口长度达10厘米(儿童达8厘米)或者创口累计总长度达15厘米(儿童达12厘米);伤及感觉神经、血管、肌腱影响功能的
8. 其他物理性、化学性、生物性损伤,致人体组织、器官结构轻度损害或者部分功能障碍的比照本标准相关条文
五、 附则
1. 多种损伤均未达本标准的,不能简单相加作为轻伤。若有三种(类)损伤均接近本标准的,可视具体情况,综合评定
2. 本标准所定各种数据冠有“以上”或“以下”的均含本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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