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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名退休人员返聘后因工死亡待遇的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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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发表于 2011-11-10 01:48:53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案例简介:死者梁某原在深圳市某设计院任高级工程师,1994年,月退休,同年9月由该设计院返聘继续工作,丈夫是该设计院副总工程师。当时她同设计院双方约定,梁某如因工致残、死亡,按正式员工的待遇处理。当月梁某因公到广州出差,遇车祸死亡。经该设计院、设计院主管单位某,总公司以及死者的亲属与交通肇事者交涉,肇事者赔偿梁某亲属1.6万元。该设计院及主管单位共同对梁某的死亡待遇作出如下处理:第一,让梁某的长女曹某到市社会保险管理局按退休员工死亡的保险标准领取抚恤金4338元,丧葬补助费2037元;第二,垫付治丧期间梁某亲属的机票费、治丧费10091.6元;第三,给梁某亲属补助12000无,并扣除已垫
付的机票费、治丧费,实付其亲属补助2000元。曹某对此处理不服,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提出申诉请求:第一,梁某的死亡应按因工死亡处理,用人单位应补差(现待遇与因工死亡待遇之差);第二,根据深圳市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梁某的直系亲属包括其父亲、母亲(侨居海外)、子女(次女己18周岁)。这些人应享受抚养生活补助费。
仲裁结果:1.该设计院补发申诉人的抚恤金、丧葬费差额11000元,差额一年期利息1000元;2.该设计院主管单位——某总公司负连带责任;3.驳回申抚养梁某父亲、母亲、次女的申诉请求;4.仲裁费490元,申诉人承担190元,被诉人承担300元。
问题:申诉人的申诉和仲裁机构的裁决是否合理?请用劳动保障的有关理论分析。
2#
发表于 2011-11-10 01:48:59 | 只看该作者
不管合理不合理

怎么一条人命那么便宜??
3#
发表于 2011-11-10 01:49:05 | 只看该作者
這不是金錢就可以衡量的,應該上訴
4#
发表于 2011-11-10 01:49:11 | 只看该作者
反正按照国家的法律算下来,也就那几个钱…………
知道很多煤矿死人为什么能平息下来吗?因为私了的钱可以是公了得几倍,最低底线都是2倍………………
5#
发表于 2011-11-10 01:49:35 | 只看该作者
如果不在被返聘,可能不会发生这种事件。发生后这样处理,确实不好。
6#
发表于 2011-11-10 01:49:41 | 只看该作者
不是好不好的问题:一是合不合法,二是合不合情
7#
发表于 2011-11-10 01:49:47 | 只看该作者
当时她同设计院双方的约定,因工致残、死亡,按正式员工的待遇处理。那设计院应按约定的条款执行,否则对簿公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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