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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合理,是否应该得到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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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发表于 2011-11-5 03:00:32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有一个案例,请各位老大们帮忙分析下:
如果你于2000年6月应聘进入某公司。并且与公司签订了三年的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为2000年6月--2003年6月。在工作期间公司在2002年一月被兼并,你继续留在心公司工作。但是你与新公司没有继续签订劳动合同。在2008年6月发了薪水后,新公司以无合同为由将你解聘,并且没有补偿。

问题:1、你认为是否合理,为什么?
2、是否应当补偿你?为什么?如何计算?
3、如果应当补偿你?那么补偿你多少?如何计算?
4、你如何争取得到补偿?

呵呵, 好多问题啊,请各位帮忙解答~~先谢谢啦~~
2#
发表于 2011-11-5 03:00:37 | 只看该作者
好复杂,我没有碰到过这种事情,看哪位高人来帮忙解释下
看看劳动法上怎么说的啊
3#
发表于 2011-11-5 03:00:43 | 只看该作者
额.........
不怎么了解,那当初并的时候你怎么不再要求签一次呢??
4#
发表于 2011-11-5 03:00:49 | 只看该作者
不合理,有劳动关系却没不承认有劳动合。但劳动法认可的是事实劳动合同,不是书面的劳动合同,08年出台了新的劳动合同法,自08年1月起工作满一个月不到一年的无劳动合同的应发双倍薪水,这种情况应是得到补偿的,但具体补偿多少最好到劳动仲裁去问一下,希望你可以保留着原劳动合同,及工作至今的相关证明。公司合并后没有重新签劳动合同,原合同到期后也没有续签。
5#
发表于 2011-11-5 03:00:55 | 只看该作者
公司不签合同,就默认合同的事实存在,不用担心
6#
发表于 2011-11-5 03:01:01 | 只看该作者
实际很多公司不会按劳动法执行的,而当地劳动部门又不会站在弱势方的呀,我们公司有些被解除合同的人找劳动部门,劳动部门说找当地居委会,当地居委会又说不管(实际是劳动部门的事),唉,中国呀中国!
7#
发表于 2011-11-5 03:01:07 | 只看该作者
你们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不是厂方说怎样就怎样的,可以寻求劳动部门的帮助。
8#
发表于 2011-11-5 03:01:13 | 只看该作者
从00年,还能呆到08年,真是牛人 应该得到补偿才对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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