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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型号改是否需重新起草一份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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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发表于 2010-8-22 10:46:06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正序浏览 |阅读模式
2008年备案的企标,因生产需要把产品型号更改,其他内容不变,这种情况需重新编制一份新标准,还是在原来的标准上修改再备案或编制修改单就可,说明产品型号更改,或者——
5#
发表于 2010-8-22 10:46:22 | 只看该作者
产品型号要写在标准里面吗?我们的没有,不存在这个问题
4#
 楼主| 发表于 2010-8-22 10:46:19 | 只看该作者
只要没有把标准的主要技术要素更改了,只是改型号的话,还是直接修改单备案一张好了,省钱啊,等标准有效期到了之需要重新确认时再把修改的内容更新到标准文本中
3#
发表于 2010-8-22 10:46:17 | 只看该作者
这知道,原因是要更改产品型号,不知是否可以,查了相关资料也没有明文规定
2#
发表于 2010-8-22 10:46:11 | 只看该作者
如在有效期内备案的标准,没有更改主要内容指标,且更改的内容不影响产品质量的,可在原来的标准上编制修改单再备案就可,反之则要重新起草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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