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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要求了,为什么不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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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0-14 00:14:07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正序浏览 |阅读模式
企业管理人员在接受审核时最喜欢听审核员说,这家企业把体系要求落到了实处,而且在某某方面做得很有特色。但是对同样的事情,企业的内部职员或许有完全不同的看法。
笔者曾在一家电力二次设备制造厂服务,就遇到这类问题。通常,品质记录是审核时的必查要素。当时,公司规定在生产制造环节由调试员填写的调试过程记录,由于大家都要按照进度完成生产任务,所以常常把记录工作安排在月底上交前补写。这时候,由于时间长了,许多问题早已记不得,有的有记忆也不细致,检查发现的前道工序的不合格也碍于情面不做记录,所以,常常都是按照标准参数编造一些数据填写上去。新员工没有这方面的经验,就请教老员工,所以这种做法就延续成惯例了。一旦出现品质问题,从记录上根本查不出任何问题,跟踪和解决也不保留对外记录,通常是头痛医头脚痛医脚,类似问题不断重复发生。审核人员一般接触不到“内部”记录。如此一来,年年评审、审核顺利通过,在预留或者未做好防范的地方被“不符合”一下,肯定是一幅皆大欢喜的太平盛世的样子。
这样的体系,要想“有效”,大家有什么绝招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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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法制不行自上反之。在权术治理思想下,许多管理者乃至高管甚至老板,都会在自己的“亲信”违规时把有关规定束之高阁的。这种违背公开公正透明原则的事情必然产生后果:"文件、规定"是对人不对事的;同样的事,不同的人做出来待遇很不一样;从而破坏了管理的诚信基础,也就削弱了影响力和执行力。这时,通常无解,除非换人。
2 缺乏实施细则。虽有原则规定,但是具体如何操作无说明或缺乏资源提供,使执行者茫然不知所措,在进度压力下只好先做自己知道怎么做的事情。此时,重申、批评通常无效。需制定细则,加强宣导。
3 有可操作的详细要求,但是与相关规定未能有效协调。比如流程对准入、准出未做规定,前后道工序交接时未核实放行条件,忽略了要求,久而久之成了习惯,导致规定被“旁路”。
4 绩效考核矛盾。如果执行了规定,该项作业对进度或产量的影响可能导致收入损失大于品质问题或违规的惩罚,导致员工作出“两害相权取其轻”的选择,导致规定被“旁路”。
5 前道工序遗留问题导致本工序无法按规定作业,操作者知道替代方案,但是该方案通过正式渠道到达本岗位的时间可能导致较大损失,或短期不能实现,也会导致员工作出“两害相权取其轻”的选择,导致规定被“旁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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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1-10-14 00:14:25 | 只看该作者
ISO9000提出了两点:能力、责任。
能力:能,是具备实现目标的内在素质,是组织、过程或个人的“固有特性”;力,是要身体力行,该做的必须实际去做,而不是无为而治或言而无信。
责任:责,是担任某一职位所需尽到的职责,是岗位或工作的“固有属性”;任,是要有担当,在其职而任其事,而不是闷声发财、明哲保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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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0-14 00:14:19 | 只看该作者
要对执行部门进行监督,及时发现不符合项,持续改善,标准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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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0-14 00:14:13 | 只看该作者
要想真正使体系运行有效,就是要切实运行体系,运作中发现体系与实际运作不适之处,可以在符合体系原则的前提下多部门商讨修改体系文件要求,这样做的和文件写的才能保证一致性、符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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