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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用砂》国家标准编制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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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3-24 13:21:25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1. 任务来源

根据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下达的国标委综合【2008】168号文件《关于下达2008年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安全生产等国家标准制修计划的通知》。国家标准《建设用砂》列入此修订计划。标准归口管理单位为中国建材联合会,负责起草单位为中国砂石协会、北京建筑工程学院、建筑材料工业技术监督研究中心,参编单位包括上海市建筑科学研究院(集团)有限公司、北京市建筑材料质量监督检验站、西安公路研究院、辽宁省建筑材料科学研究所、北京恒坤混凝土有限公司等16家来自不同地区的企事业单位。

2. 标准编制的目的和意义

近年来,随着国家建设的高速发展,建设用砂量越来越大;同时随着工程技术的不断进步,对混凝土质量要求的提高,对砂的质量要求也不断提高。自2002年GB/T14684-2001《建设用砂》实施以来,人工砂的使用越来越广泛,为保证混凝土用砂的质量作出了贡献。但随着对人工砂认识的不断提高,原标准有些条款已经不适应工程技术的发展。本次修订,旨在进一步完善相关技术要求,满足工程建设的需要。

《建设用砂》在修订中深入落实《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家标准制修订管理确保国家标准质量的意见》,保证标准修订的质量,提高标准的科学性与可执行性。

此次标准修订面向生产企业、使用单位、管理部门和科研机构广泛征求意见。

3.修订内容

本次对GB/T 14684-2001《建筑用砂》的修订主要在以下几个方面进行了修改:

(1)修改了标准的名称、范围

标准名称由《建筑用砂》改为《建设用砂》。原标准GB/T14684-2001《建筑用砂》应用范围只限于建筑工程中,而建设用砂的应用范围包括建筑、公路、铁路、水工工程等。由于建筑、公路、水工等行业现行标准对砂的主要技术指标的要求基本一致,而且来自同类生产厂家。,故可以将用砂行业的标准统一起来,便于使用和管理,推动砂石行业的技术进步。

(2)修订了天然砂和人工砂的定义

原天然砂的定义“由自然风化、水流搬运和分选、堆积形成”的,该定义只考虑了水流形成的砂,而忽略了山砂等其他天然砂种的形成原因,故将其定义简化,改为“自然形成的”,即凡是在自然条件下形成的砂都是天然砂,这样就包括了天然砂的所有种类,更为科学合理。

原机制砂定义中不包括工业废渣颗粒。机制砂新定义中增加了工业废渣颗粒,是由于近年来工业废渣颗粒越来越多的作为人工砂用于建设工程中,而且使用技术逐渐成熟。将工业废渣作为人工砂应用,可以减少工业废渣的堆放占地和对环境的污染,符合国家发展循环经济、节能减排的政策,鼓励企业利用工业废渣,同时扩大了砂资源。

(3)修订了亚甲蓝(MB)值的定义。

将亚甲蓝(MB)值定义由“用于判定人工砂中粒径小于75μm的颗粒含量主要是泥土还是与被加工母岩化学成分相同的石粉的指标”改为“用于判定人工砂中粒径小于75μm的颗粒中高岭土含量的指标”。

过去认为影响亚甲蓝(MB)值大小的主要因素在于泥土的含量,即生产的人工砂中混有的山皮土和夹层土,而山皮土和夹层土对混凝土和砂浆有不利影响。随着人工砂的广泛应用,出现了与母岩化学成分相同的石粉也会影响亚甲蓝(MB)值的情况。通过矿物分析,发现这些石粉中普遍含有高岭土,故将亚甲蓝MB值定义修订为“用于判定人工砂中粒径小于75μm的颗粒中高岭土含量的指标”,这样修订既可以防止山皮土和夹层土的混入,也可以限制使用高岭土含量较高的母岩来生产人工砂。

(4)撤销了用途

GB/T 14684-2001《建筑用砂》中的4.4用途为“I类宜用于强度等级大于C60的混凝土;Ⅱ类宜用于强度等级C30-C60及抗冻、抗渗或其他要求的混凝土;Ⅲ类宜用于强度等级小于C30的混凝土和建筑砂浆”,原标准中制定用途的目的只是当一种建议提出,但很多企业在配制混凝土时,将其当成固定模式去套用,比如配制C60的混凝土就必须用Ⅰ类砂,配制C30以下的混凝土就必须用Ⅲ类砂。大量工程实践和试验证明,用Ⅰ类砂配制的低强度等级混凝土更经济,工作性、强度和耐久性更好,而用Ⅱ类、Ⅲ类砂也可以配制出高强度等级的混凝土。对于天然砂资源较丰富的地区就可以尽量去使用Ⅰ类砂,而天然砂资源相对缺乏的地区,也可以就地取材用Ⅱ类、Ⅲ类砂配制高强度等级混凝土。对原用途的误解不利于技术进步,因此撤销原用途。

(5)修改了人工砂石粉含量的技术要求

GB/T 14684-2001《建筑用砂》中将人工砂石粉含量指标相对于天然砂含泥量放宽主要原因是石粉与天然砂中的泥成分不同、粒径分布不同、在使用中所起的作用不同。天然砂中的泥对混凝土是有害的,必须严格控制其含量,这是多年实践后大家的共识,而人工砂中适量的石粉对混凝土是有益的,这也是研究和使用过人工砂的地区和部门在多年实践后大家的共同结论。因此,将亚甲蓝(MB)值1.4或不合格的人工砂石粉含量仍按照天然砂含泥量指标限制,实践证明,完全能保证混凝土质量。

考虑到各地区人工砂的不同、应用水平不同、用途不同,将石粉含量完全限制为10%不够合理,所以仍保留原条文中表3中注释“根据使用地区和用途,在试验验证的基础上,可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的规定,以更好地利用石粉。

(6)修改了有害物质的要求

增加了有害物质中贝壳含量的指标。近年来,沿海一些地区已经开始使用海砂,在故本次修订将砂中的贝壳含量指标列入有害物质中。具体指标参考了JGJ52-2006《普通混凝土用砂、石质量及检验方法标准》相关规定。

提出了“用工业废渣生产的人工砂有害物质除了要满足5.3.1中的规定外,还应符合我国相关标准和规范要求,不应对人体、生物、环境及混凝土、砂浆性能产生有害影响”。由于此次修订的人工砂定义中引入了工业废渣,工业废渣矿物成分较为复杂,有些工业废渣会对人体、生物、环境及混凝土、砂浆性能有不利影响,如:用钢渣生产的人工砂,含有f-CaO、f-MgO等成分,会影响混凝土体积稳定性,因此,在工程建设中用的钢渣人工砂应按照GB/T 24175《钢渣稳定性试验方法》进行检测,合格后方可使用。

(7)修改了人工砂坚固性的技术要求

原标准中采用压碎指标法评定人工砂的坚固性,此次修订采用硫酸钠溶液法和压碎指标法两种方法共同评定。

原因是工程实践和试验发现,有些地区生产人工砂压碎指标合格,但用硫酸钠溶液法就不满足标准要求。故用硫酸钠溶液法和压碎指标法两种方法共同评价人工砂的坚固性会更准确,确保人工砂的质量。

(8)增加了建设用砂放射性的技术要求

依据GB50325-2001《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强制性条文“3.1.1 民用建筑工程所使用的无机非金属建筑材料,包括砂、石、砖、水泥、商品混凝土、预制构件和新型墙体材料等,其放射性指标限量为:内照指数和外照指数均不大于1.0”。

(9)修订了吸水率试验方法中饱和面干状态图

见原标准中饱和面干状态下的坍落图a)改为图b)所示的状态。



图a)原标准中的坍落图

图b)修订后的坍落图

大量的试验证明,砂在达到饱和面干状态后的坍落图形并不是图a)中的图形,而是类似图b)中的图形。故将原图形修改。

图c)和图d)是试验中典型的饱和面干状态下的坍落图的照片。


图c)饱和面干试样的坍落状态


图d)饱和面干试样的坍落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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