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或者立规最怕的是定义不清,指代不明,权责不分,处罚乱来......
1. 法规法规,包括了法律和规定,法律由立法机构订立,规定可以由职能机构根据法律来制定。
2. 国家品质奖是泛指还是严格界定的“国家品质奖”?如果是严格界定了,那么,以后这个词就不能随便用了,还能用的是“国家级的品质奖”,“国家的品质奖”,中国人最喜欢打擦边球,到时候不知道在广告和标识中有多少争议,不能用“国家品质奖”,但没说不能用“国家的品质奖”呀。就不能命名一个有特色一点的并定义清楚吗?
3. “立法宗旨”指出了这个法律,既然不是立法机构,凭什么立法?立规才对.立规得有法律依据,给出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质量量法》,但后面的”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指的是什么法?最怕的是”等“ ”相关“ ”有关“。如果制订条例的人都不知道自己写的法规会涉及到什么,这又是哪门子的狗屁法律?
4. ”国家品质奖是政府奖励“,如果是法规,就是执规。”是企业在品质管理领域的最高荣誉“ 这也可以由法规来规定吗?立法立规的描述最重要的是客观描述,而不是主观判定。
5. 办法中所用到的专业名词是按照什么定义来解释,是按照ISO标准还是某个领导的意思?
6. 《反不正当竞争法》定义了"商业秘密", 不知道"商业机密"指的是什么?
7. 公开哪些东西? 怎么促进? 怎么带动?
8. "国家品质奖励委员会", 国家品质的奖励委员会还是国家品质奖的励委员会? 前者面对的不仅仅是这个奖,后者好像名称不对。
9. ”品质奖评审专家委员会“,”评审监督委员会“是一个机构还是两个机构?”品质奖评审专家委员会“是”国家品质奖“的独有的评审机构还是有其他功能? ”纪检监察部门的代表和法律专家“,法律专家好理解,但法律专家怎么懂得企业的品质和绩效的好坏?纪检部门的人来干吗?准备双规谁吗?为什么不是第三方独立的审计机构和法律顾问或者公证机构来监督评定的公平而是让纪检部同门和法律部门的人来决定谁得奖?参加评审的委员的认定资质和选拔方法呢?看来领导一高兴指定几个专家就可以了。
10. 评审委员评完奖就解散了,事前培不培训呢?领不领薪水?在这个委员会本身的职能上来说算不算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11. 太多问题可以问了,所以不说了,再说几条。
12. 29条和30条,关于保密和回避,如果违反了,怎么处理?假定第10个问题的答案不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领薪水的话,第33条如何约束这种行为?“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收受贿赂”这些罪名都仅适用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如果参与的人不是的话,又没有领薪水,就属于公益活动。就算评错了,也只是工作的失误,决不能说是犯罪的。当然,也说明前面为什么时候要纪律检查部门的人来了。那为什么要专家来呢?纪委的人直接评奖就好了,直接了当的,何必兴师动众?
13. 31条,32条,既然是部门规定那处罚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14.国家品质奖励委员会、国家品质奖励委员会办公室、评审专家委员会、评审监督委员?
15.本办法由国家质检总局负责解释。法律法规在中国不是不允许解释吗?如果可以解释,也该由法官解释。难道打官司开庭开一半法官就得休庭去问一下别人的建议吗?
。。。。。。
个人最真实的看法,这种东西就不要征求什么建议了?直接发布就行了,把名字改为“XXXX试行草案”,20年后发行第三版,还是试行。反正我们中国人差不多就行了,跟国家较什么真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