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执行的电池指令为91/157/EEC及延展指令98/101/EC、2002/525/EC。
核心内容:
① 2001年1月1日起,禁止销售汞含量超过0.0005%(w%)的电池和蓄电池,包括与用电器具配套的电池和蓄电池;汞含量不超过2%(w%)的纽扣电池单体和电池组免于此禁令;
② 重金属含量超过一定水平(Hg>25mg/cell、Cd>0.025%、Pb>0.4%)(w%)的电池或蓄电池应标注特别符号以表明需要单独回收;
③ 欧盟第93/86/EEC指令要求电池和蓄电池应在电池标签上标注重金属含量、不得与生活垃圾混合处理的标志;
④ 欧盟第2002/525/EC号指令规定,自2006年1月1日起不得出售用于电动汽车的含金属镉的电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