玩具制造商的责任:
a. 确保玩具的设计及制作符合一般安全要求;
b. 每件玩具均应配备一份完整的产品说明,并在玩具进入市场前,进行安全认证;
c. 根据指令的认证程序,拟定一份通过EC认证的声明,并加贴CE标志;
d. 在每件玩具或玩具包装或玩具的文字说明上,注明玩具的种类、批次或系列号或型号等可供识别的信息;
e. 每件玩具要附带适宜的安全警告及使用说明,使用令消费者易懂的一种或多种语言进行表述;
f. 在玩具投放欧盟市场的十年内,保留玩具的技术文档和通过EC认证的声明(此条例亦适用于玩具的授权代理商和进口商);
g. 在玩具或玩具包装或玩具的文字说明上,注明玩具制造商的名称、注册名称/商标及地址(此条例亦适用于玩具的授权代理商和进口商)。
玩具一般安全要求新增了以下内容:
a. 在适用的情况下,玩具应有警告标识,注明确切的使用者限制条件。与玩具的正确用途不符的警告标识不得使用。例如,在婴儿的玩具(如婴儿摇铃)上标出『Warning:Not for use by children under three years of age』。类似的警告标识将不允许使用。
b. 供36个月以下儿童玩耍的玩具,必须按照一定的工艺进行设计和制造,令玩具可以清洗。纺织类玩具必须是可清洗的,玩具内含有浸水会损坏的装置除外。
c. 根据指令的认证程序,拟定一份通过EC认证的声明,并加贴CE标志;
d. 在每件玩具或玩具包装或玩具的文字说明上,注明玩具的种类、批次或系列号或型号等可供识别的信息;
e. 如果亚硝胺的迁移量大于或等于 0.05mg/kg,亚硝胺化合物的迁移量大于或等于 1 mg/kg,不得在供36个月以下儿童玩耍的玩具或儿童的口含玩具中使用亚硝胺和亚硝胺化合物;
f. 玩具化妆品应符合委员会76/768/EEC指令中的成分及标签要求;
g. 玩具中不得含有易引起过敏的芳香剂,除非在生产过程中不可避免并且其含量不高于100ppm;
h. 在正常或可预见的使用情况下,儿童玩具及其部件中含有的金属元素,其迁移量不得超过指令的规限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