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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食品安全法》亟待完善的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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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发表于 2012-3-21 12:52:37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用科学发展观立法的前提是尊重科学。

《食品安全法》是在废止《食品卫生法》的同时实施的。众所周知:按照生理科学,食品吃到人的胃肠里,在未被消化吸收之前,它还是原来的食品......。那么,后者的安全谁来依法监管?一句话,“能做好食物中毒预防与处理才是真正的食品安全”,但是却未见有法律规范。

食品与药品在人体内的转归只有卫生部门与药监部门才是专家、行家。为什么其他部门也要争着依法监管,从科学发展观上则更是十分令人费解。
2#
发表于 2012-3-21 12:52:43 | 只看该作者
关于食品国家是有规定标准的啊!
3#
发表于 2012-3-21 12:52:51 | 只看该作者
这个还有待发展!
4#
发表于 2012-3-21 12:52:59 | 只看该作者
这方面确实还不够完善!有待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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