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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拿令更新 涂釉陶瓷与玻璃器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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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0-20 01:28:22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2005 年10 月1 日,加拿大公报(第139 卷第40 号)第1 部分提议根据卫生部对危险物品(涂釉陶瓷与玻璃器皿)法令进行修改,新的法令名称为涂釉陶瓷与玻璃器皿法令。

这次调整性的修改法令符合了加拿大消费者产品健康承诺当中关于降低与儿童接触器皿含铅风险的提议; 降低重金属如铅和镉对加拿大公众的影响; 从而保护加拿大公众对难以控制的重金属含量摄入的风险。

对法令具体进行下列修改:
1) 目前,对于边缘20 ㎜内带显著外部装饰图案的饮用器皿不得释放超过25 mg/L 的铅或超过1.75 mg/L 的镉。这些限制是从玻璃与陶瓷装饰物协会(SGCD)在1993 年所制定的关于饮用容器边缘的工业标准中引用过来的。为了进一步加强对铅与镉释放的限制,SGCD在1999年关于铅与镉的限量分别被改为4 mg/L与0.4 mg/L,目的在于反映工业标准对饮用器皿边缘铅与镉的限制。相关的测试方法是以1999年重新批准的美国测试与材料协会的标准(ASTM C927-80)为基准。

2) “良好实验惯例”被加进法令条例中,与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设定的良好实验室惯例相类似,1998年1月21日出版的OECD良好实验惯例与监控原则ENV/MC/CHEM(98)17的第一条及所有分析技术必须与其保持一致。

3) 产品中铅与镉释放量的方法必须符合1999年12月15日的标准化国际组织标准ISO 6484-1:1999与食品接触的陶瓷制品、陶瓷玻璃制品及玻璃餐具---铅与镉的释放---第1 部分:测试方法,第二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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