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工厂检测设备,在审核组成员监督下进行;
2) 送认证机构《饮品安全认证检测机构名单》中的检测机构检验(选择检测的实施方法和要求,同初次工厂审查;送样检测应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其检测)。
认证型式试验采用的标准所规定的项目均可作为监督检测项目,认证机构可针对不同产品的不同情况,以及它们对产质量量特性和安全性的影响程度,确定实施全项目检测或部分项目检测。
5.5.3.3 利用其他检测结果
企业提供的最近6个月内获证产品的国家/行业监督抽查结果可以利用;企业在最近6个月内,获证产品送认证机构《饮品认证检测机构名单》中的检测机构检验的结果,在饮品安全保证能力监督检查达到持续合格的条件下可以利用。
5.5.4 监督检查结果的评价
饮品安全保证能力的监督检查和产品监督检验的结果由认证机构的审核组作出现场评审建议,由技术评审部门进行评价。
监督检查评价为合格者,可以继续保持认证资格并继续使用认证标志。若监督检查时发现了不符合项,则应在3个月内完成不符合项的纠正措施;逾期将被撤销认证证书,停止使用认证标志并对外公告。
6 认证证书
6.1 认证证书的保持
6.1.1 证书的有效性
证书有效期为3年。自证书颁发之日起,每隔12个月所进行的监督检查,获得通过,则保持其证书;否则,应撤销认证证书。证书有效期满失效。
6.1.2 证书持有人拒绝认证机构对其实施监督检查的,认证机构有权撤销其产品认证证书。
6.1.3 证书有效期满前,为保持原认证产品的认证资格,企业应申请复评,复评合格,认证机构予以换证。
6.2 认证范围的扩展与缩减
6.2.1 同一申请单元的产品需扩展认证产品,企业应办理扩展认证产品的申请,认证机构应核查扩展产品与原认证产品的一致性,确认原认证结果对扩展产品的有效性,针对差异做补充检查和检测,并换发认证证书 。
与已获证产品执行同一标准,且在同一生产场所生产的扩展认证产品,可不再进行工厂审查,而在年度监督审核期间,对扩展产品的一致性进行检查.
与获证产品执行不同标准的扩展产品,应按初次认证的产品对待。如属在同一生产场所生产的,初始工厂审查可以免除;如在新增场所生产的则必须对新增生产场所进行初始工厂审查。
6.2.2 同一申请单元的产品缩减生产场所,认证机构收回该生产场所的该产品认证证书。
同一申请单元的产品,停产12个月以上或不再生产,应更改/减少认证证书覆盖的产品范围。由认证机构收回原认证证书,换发更改/减少覆盖范围的认证证书。
6.3 认证产品的变更
获证产品主要成分、生产工艺或商标、名称、型号变更,证书持有者应向认证机构提出变更申请。认证机构对变更的内容及提供的资料进行评审,符合要求的批准换发新的证书,新证书的编号、有效日期与原证书相同。在评审中,如确认申请人所申请变更的获证产品应当另立申请单元的,按新的认证单元认证。
6.4 认证证书的暂停、注销和撤销
按认证批准、扩大、缩小、暂停、注销和撤销程序执行。
7 认证标志的使用
7.1准许使用的标志样式
见附件5
7.2 变形认证标志的使用
本规则覆盖的产品不允许使用任何形式的变形认证标志。
7.3 加施方式与标志位置
饮品安全标志应在产品本体明显位置上加施。
7.4 标志的管理
按Q/A 0011—2003《安全饮品标志使用管理办法(暂行)》。
8 收费
认证收费由认证机构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