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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技术法规、标准和合格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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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0-19 06:59:42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欧盟技术法规、标准和合格评定

欧盟虽然是一个国际性的多国组织,但它带有明显的国家联盟特征,拥有盟旗和盟歌,而且各成员国自愿将国家的部分主权移交给了欧盟。其组织机构主要有:欧洲理事会(European Council)、欧盟理事会(Council of European Union)或称“部长理事会(Council)”、欧盟委员会(EuropeanCommission)、欧洲议会(European Parliament)、欧洲法院(European Court of Justice)和欧洲审计法院(European Court of Auditors)等。欧盟的组织体制以“法制”、“分权制衡”和“共享”为原则,在机构组成和权力分配上,强调每个成员国的参与。
在欧盟一体化进程中,法律原则是其最终目标的唯一基础。欧盟法律是一个独立的法律体系,凌驾于各成员国国家法律之上。欧盟法律通常由相互关联的三种不同立法形式构成。第一种是基本法:主要包括各类条约及具有同等地位的其他协定,例如:1987 年的《统一欧洲法案》、1992 年的《欧洲同盟条约》和1997 年的《阿姆斯特丹条约》;第二种是辅助性法规:辅助性法规必须以条约为依据,而且根据条约中的不同条款,辅助性法规相应包含有各种不同的程序;第三种是个案法:包括欧洲法院和欧洲预审庭的判决。在欧盟条约框架内,欧盟辅助性法规按照其实施目标可分为四种类型:法令、指令、决议及意见和建议。这四种法规的性质和法律效力各有不同:
1、法令(Regulations):
法令是一种具有普遍适用性和总约束力的法规,它们适用于所有成员国,包括成员国的自然人。
法令一经生效,各成员国都必须执行,没有必要再制定相应的本国法令。
2、指令(Directives):
指令虽然对各成员国均有约束力,但对于实施指令的具体方式和方法,各成员可以各不相同,只要能达到指令所要求的目标。指令是针对成员国颁布的,不针对自然人。
3、决议(Decisions):
执行决议的对象可以是成员团体,也可以是个人,这要根据决议的具体内容来确定。决议一经颁布,各成员必须遵照执行,没有选择变通的余地。
4、意见和建议(Recommendation and opinions):
意见和建议不具有约束力。欧盟的各项政策就是通过以上这一系列法令、指令、决议、意见和建议的颁布和实施来完成的,比如欧盟内部的货物、资金和人员的自由流通,建立关税同盟、消除成员之间的贸易壁垒,统一欧洲货币以及建立贸易同盟和共同外交等。
《欧共体条约》第153 条是欧盟各项消费者保护政策的法律基础,该条款规定:“共同体将致力于保护消费者的健康、安全和经济利益,并促进他们获得信息和培训的权利以及自我组织以保护自身利益的权利”。该条款同时规定欧盟在制定其他各项政策时必须统一考虑消费者的健康、安全和利益。另外,各成员国除遵守欧盟统一的消费者政策外,在内容符合《欧共体条约》规定并已通报欧盟委员会的前提下,也可自行制定比统一政策更为严格的消费者保护政策。为建立统一大市场,促进商品的自由流通,欧盟制定了大量涉及产品的安全、卫生、品质、包装和标签的技术法规、协调标准和合格评定程序。这些技术法规、协调标准和合格评定程序成为欧盟共同消费政策的主要内容。
针对特定的产品,欧盟通过技术法规、协调标准和合格评定程序进行管理和实施。
2#
发表于 2011-10-19 06:59:48 | 只看该作者
不错!
这方面了解甚少,增涨了常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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