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要求检查表
技术文件的核心是证明符合基本要求的资料。根据IVDD第5章的描述, 通过符合协调标准可被认为符合基本要求。然而实际上不可能所有医疗器械都有协调标准。因此如果没有协调标准,则应采用其他国际标准组织如ISO, IEC, DIN, ANSI, AMI和ASTM的标准。制造商也可以采用技术上认可的方法来证明符合基本要求。但千万小心采用机理解释而不是已有的标准将会导致更为详细的检查, 认证可能花费更多的时间。
文件化证明符合基本要求的方法是采用基本要求检查表,系统地列出每项基本要求以及所选择的证明符合该要求的方法。这样一份检查表可减少制造商, 公告机构和主管当局的负担。
在IVD指令的附录I,规定了销往欧洲的体外诊断医疗器材应具备的最低品质要求,共有13项基本要求, 其中前5项为通用要求, 对所有产品都适用。 后8项为专用要求, 应根据产品的特点, 判断是否适用, 如不适用也需说明理由。填写基本要求检查表的基本步骤是: 首先判断每一条款对您的产品是否适用, 如适用的话是否有适用的欧盟协调标准或国际标准, 并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已满足了该条款的要求。(如产品检测报告, 临床资料报告, 风险分析报告等)。
制造商在填写基本要求检查表过程中,要确认任何有关的欧洲协调标准,对于某种IVD来说,可能有多种协调标准适用于它。因此在确认哪些协调标准适用于某种产品时应十分仔细。IVDD指令的协调标准清单可以在欧盟的官方网站上查找,网址是:http://www.newapproach.org/Directives/Default.asp
下表是部分与IVDD指令相关的协调标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