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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L817 &UL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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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发表于 2011-10-18 23:58:43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最近CCIC到企业进行工厂审查,增加了2要求:
1.对所有来料上所贴的UL标签,做为购买的企业在使用都必须要回收,并在UL的审查员监督下销毁。
2.若材料的供应商对材料进行了UL认证,但你购买的此材料没有使用在你公司进行认证的产品。UL也要购买的企业对此材料进行监督该材料供应商是否有贴UL标签;若发现没有贴标签,算购买企业的不符合项,要对购买的企业加收差异验证通知费用500 USD(Variation Notice VerIfication Fee),也就是罚款500 USD。

个人认为这2个要求非常不合理,以下是我的观点:

1.UL在2007.05.01公布的文件<<Sbuject 62 and 817>>的在Labels要求里明确提到了:All labels removed from UL62 products that will be converted into UL817 products must be destoryed under the witness of the Field Representative.
并不是对所有的标签都要进行回收销毁。个人认为UL的审查员以偏盖全,给企业增加了很大的困扰和不必要的多余工作。

2.做为购买材料的企业,应该是对自己企业内部所申请UL认证产品进行负责。也就是,自己申请的UL认证产品,一定要保证所购买的材料都有贴UL标签。

同业人士,是否你们也遇到类似的问题?请赐教!
2#
发表于 2011-10-18 23:58:49 | 只看该作者
你说的没错,但是UL检验的工作很多是追溯性的工作,他们对所有有认证要求的原材料提出该项要求应该是合理的。对企业而言,如果有完善的ISO9001体系,这方面的要求也是比较容易执行的 。
3#
发表于 2011-10-18 23:58:55 | 只看该作者
这是UL的厂检新要求。

加大查厂力度
4#
发表于 2011-10-18 23:59:01 | 只看该作者
上个月有个产品做IPI,遇到了与楼主相同的问题,很郁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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