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EC 68-2-31 試驗方法 Ec:跌落與傾倒,主要針對裝備層次產品

IEC 68-2-31 Test EcDrop and topple, primarily for equipment-type specimens

前言

本試驗法之目的在評估裝備層次試件於桌面或工作平台上維修或使用時不當的處理動作,可能導致之碰撞與顛簸效應。本試驗法尚可評估試件在安全需求條件下之最小強韌性(robustness)。

範圍

本試驗法適用於無包裝之裝備及含運輸箱之裝備,如為後者,則運輸箱可視為試件本體之一部份。本試驗法可區分為:

  1. 底面跌落。
  2. 底角跌落。
  3. 傾倒(或推倒)。

限制

本試驗法不適用於試件在運輸箱或包裝箱內之情況。

若裝備重心比小於0.25或高度比小於0.5,則傾倒試驗不適用(詳見第7.節之說明)。

更精確之衝擊試驗請參考"IEC 68-2-27 試驗方法 Ea:衝擊"之規定實施。

測試步驟

  1. 試驗前試件應依相關規範之規定執行目視檢查、電性及機械檢驗。
  2. 試驗時應說明試件在修理或使用時之型態;例如,是否包含外蓋及纜線、是否要在試驗時操作、…等,且應避免:
  1. 在跌落試驗時,跌落甲面卻翻滾至乙面。
  2. 跌落與傾倒試驗時,造成持續性滾轉至另一邊的現象。
  1. 底面跌落

試件以其正常使用姿態,放置在平滑、堅硬的混凝土或鋼質表面上,將試件一邊以傾斜方式抬高,使其傾角為30o或邊高為25mm、50mm及100mm(視其相關規範而定),取兩者中高度較低者。選用合適高度後,讓試件自由跌落。試驗型態如圖1(a)所示。

四個底邊依序抬高,共執行四次跌落試驗。

  1. 底角跌落

試件以其正常使用姿態,放置在平滑、堅硬的混凝土或鋼質表面上,將試件底邊之一角下墊入10mm高之木栓,並於另一底邊鄰近角下墊入20mm高之木栓。以墊高之兩角邊線為軸,將其對邊以旋轉方式抬高,使試件表面之傾角為30o,或鄰近10mm木栓之角的高度為25mm、50mm及100mm(視其相關規範而定),取兩者中高度較低者。選用合適高度後,讓試件自由跌落。試驗型態如圖1(b)所示。

依序對底面之四個角各執行一次跌落試驗。

  1. 傾倒(或推倒)

試件以其正常使用姿態,放置在平滑、堅硬的混凝土或鋼質表面上,選擇甲底邊為軸,使試件底面以傾斜方式升高並處於不平衡姿態;隨即放開試件,使鄰近甲底邊之側面自由落下。

依序對四個側面執行一次傾倒試驗。試驗型態如圖1(c)所示。

  1. 試驗後試件應依相關規範之規定執行目視檢查、電性及機械檢驗。

測試條件

將試件底邊抬高25mm、50mm及100mm(視其相關規範而定) 或傾角30o,取兩者中高度較低者。

共執行4次。

將試件底邊之一角下墊入10mm高之木栓,並於另一底邊鄰近角下墊入20mm高之木栓。以墊高之兩角邊線為軸,將其對邊以旋轉方式抬高,使試件表面之傾角為30o,或鄰近10mm木栓之角的高度為25mm、50mm及100mm(視其相關規範而定),取兩者中高度較低者。

共執行4次。

抬高試件底邊,使試件傾斜至不平衡狀態。

共執行4次。

本試驗法在跌落高度及角度之容差為10%。

試驗設置

其他

以下兩個尺寸係數可用來評估傾倒試驗是否需要執行:

若裝備之重心比小於0.25,則其受側向移動而翻倒之可能性甚低;若裝備之高度比小於0.50,則其受側向力或頂部拍擊而翻倒之可能性亦低,此時可考慮不需執行傾倒試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