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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国标与行标之争 [打印本页]

作者: yang13    时间: 2010-8-16 20:19
标题: 国标与行标之争
按标准化法规定,在公布国家标准之后,该项行业标准即行废止。
问题的现状是,国家标准已颁布了,在行标的技术指标又不高于国标的情况下,行业标准还在执行。
究其历史原因可能是计划经济时代各行业各自为政,自编标准,到现在也不肯撒手。
有了国标后行业标准的废止问题应由谁来协调?造成一个产品多个标准现状的应由哪个部门解决?
作者: 9000    时间: 2010-8-16 20:19
这个历史原因太复杂了,只能期待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进一步完善,改变目前的状况吧。
作者: l1116    时间: 2010-8-16 20:19
  有法必依是我们各级标准化管理部门的软肋。我们的各级标准化管理部门应当严格执行我们的标准化法。我们各级标准化管理部门别再为难我们这些标准执行单位了。
作者: bitwbq    时间: 2010-8-16 20:19
是啊,有些新国标出来,行业标准指标设置跟新国标相比差不多的都还在执行。
这是目前标准的现状,重复,矛盾,让人执行那个标准很难下手。
作者: yang13    时间: 2010-8-16 20:19
如果国家标准是强制性标准的,就必须执行;而对应的行业标准应该废止;
如果国家标准是推荐性标准或者是指导性的标准,可以看作是一种技术文件,参照执行就可以了;而对应的行业标准在未进行更新,并且在对应的国家标准中没有提到替代行业标准的,行业标准也可以参照执行;
一般的原则是:有国家标准的优先采纳国家标准,没有国家的标准的才采纳行业标准,没有行业标准的可以采纳地方标准,没有相关标准的,须企业自行编制企业标准;
作者: 9000    时间: 2010-8-16 20:19
楼上说的基本准确,标准的执行级别应该是:强制性标准必须执行,推荐性标准自愿采纳,国家标准最高级别,企业明示的标准自己必须执行;无论什么标准,无论有没有标准,企业都可以制定自己的标准,到标准管理部门备案后执行;不备案的标准习惯上称为企业技术条件,企业也可以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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