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范围 本技术要求规定了房间空气调节器能源效率的测试方法、抽样方法及节能评价方法。 本技术要求适用于带空气冷凝器、采用全封闭制冷压缩机,制冷量在14000W以下,以创造室内舒适环境为目的的房间空气调节器。不包括移动式、一拖多和变频空气调节器。 2 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包括的条文,通过在本技术要求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技术要求的条文。在本技术要求发布时,所示版本为有效。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技术要求的各方应使用下列标准的最新版本。 GB/T 7725-1996 房间空气调节器 GB12021.3 房间空气调节器能耗限定值及节能评价值(送审稿) 3 定义 本技术要求采用下列定义。 3.1节能评价值 节能型房间空气调节器(以下简称:空调器)所允许的能效比(EER)最小值。 4 技术要求 4.1节能评价值 节能型空调器的能源效率指标(能效比)应不小于节能评价值,节能评价值见表1。 4.2制冷量 空调器的制冷量应符合GB/T7725中5.2.2的要求。 4.3制冷消耗功率 空调器的制冷消耗功率应符合GB/T7725中5.2.3的要求。 5 试验方法 5.1 试验一般要求 空调器试验一般要求均应符合相应标准的要求。 5.2制冷量测试 空调器的制冷量试验应按GB/T7725中6.3.2的规定进行。 5.3制冷消耗功率试验 空调器的制冷消耗功率试验应按GB/T7725中6.3.3的规定进行。 表1 节能评价值 类型 额定制冷量(CC) W 能效比(EER) W/W 单冷式 热泵式 整体式 CC≤4500 2.35 2.30 CC>4500 --- --- 分体式 CC≤2500 2.85 2.75 2500<CC≤4500 2.70 2.60 14000>CC>4500 2.55 2.45 6 抽样、封样及送样 6.1抽样 中国节能产品认证中心派人在企业生产线末端、企业成品库房、企业销售中转库房或市场进行抽样,每一型号抽取三台样品,抽样基数不应少于50台,抽样方法为随机抽样。 6.2封样 样品的具体封样要求和形式由中国节能产品认证中心确定,抽样人应保持样品封条上的字迹清晰,并应将封条编号,同时应对样品按抽样方案要求进行编号,清晰明确的标在样品或其包装箱上。 6.3送样 封样后,申请方应在认证中心规定的时间内,将每一型号指定的一台样品送至指定的检验机构,其余两台留待复检,申请方应在收到《节能产品认证结果通知书》之前妥善保管余下的样品,并对样品负责。 7 检验程序及判定规则 7.1检验程序 检验程序按制冷量 制冷消耗功率 能效比计算 7.2判定规则 7.2.1合格判定 同一型号,首先对指定送检的一台样品进行制冷量试验、制冷消耗功率试验及能效比计算,性能试验及能效比计算结果均符合本技术要求的规定时,则判定该型号产品符合节能产品认证的要求。 如有一项指标经检验不符合本技术要求的有关规定,则对申请方送达的另外两台样品重新进行检验,如果性能试验及能效比计算结果的每一台/项均符合本技术要求的规定,则判定为该型号产品符合节能产品认证的要求。 7.2.2不合格判定 同一型号,首先对指定送检的一台样品进行制冷量试验、制冷消耗功率试验及能效比计算,性能试验及能效比计算结果有一项不符合本技术要求的规定,则对申请方送达的另外两台样品重新进行检验,如果性能试验及能效比计算结果仍有一台/项不符合本技术要求的规定,则判定为该产品不符合节能产品认证的要求。 8 受控零部件及材料 8.1 获得节能产品认证的空调器须受控的零部件是压缩机。 8.2 对获得节能产品认证的空调器,受控的零部件发生变更时,应向中国节能产品认证中心申报,认证中心将依据本技术要求进行抽样、检验及判定。经检验合格的零部件方可使用。如有违反,经查实将撤消该型号的节能产品认证证书。 9 样品描述 企业申请节能产品认证时,应向中国节能产品认证中心提供产品的外型尺寸、外型彩色照片、整机净质量、风机功率、循环风量等,以及制冷剂、蒸发器、冷凝器、温控器的规格型号和外型描述,如果是分体空调,应按室内机和室外机分别提供。产品铭牌包含的上述内容可提供产品铭牌,不在产品铭牌中的项目使用文字描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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