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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美国家用电器标签 [打印本页]

作者: 软件    时间: 2012-4-5 20:30
标题: 美国家用电器标签
美国消费品标签主要应符合由联邦贸易委员会(FTC)和消费品安全委员会(CPSC)负责的关于公平贸易和消费者利益的规定,以杜绝误导和欺骗行为,特别是杜绝在购买时提供错误、虚假、不完整的产品信息。
在美国,家用电器标签还应符合关于产品和厂商信息的标注内容与要求的规定,主要见之于UL 60335-1-2004《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安全.第1部分:一般要求》(Safety of Household and Similar Electrical Appliances; Part 1: General Requirements)。

美国关于家用电器符合性标志,总体来说,有以下适用的标签标志或标识。
FCC标示
符合美国联邦通讯委员会(FCC)相关要求的产品,应按规定提供合格声明、粘贴相应的FCC标签。标签要求主要见之于47 CFR 15、47 CFR 18、47 CFR 68。

EnergyGuide能效标签
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FTC)颁布的《电器标签规定》(16 CFR 305),要求家用电器制造商在电器上加贴“EnergyGuide”标签,给出产品能源消耗或能源效率的估计值,以帮助消费者比较后购买高能效电器。现在,电冰箱、冷冻箱、洗碗机、洗衣机、房间空调器、电热水器等家用电器已纳入“EnergyGuide”标签的产品范畴。

EnergyStar能源之星标志
“能源之星”(EnergyStar)计划是美国环保总署(EPA)和能源部(DOE)为了节约能源和保护环境而联合制定的计划。“能源之星”最初由EPA于1992年作为辨别和促进能效产品、减少温室气体排放的一种自愿性标识计划提出,当时该计划只涉及信息及办公设备,现在“能源之星”计划包含50多类产品,其中家用电器有洗衣机、洗碗机、减湿器、电冰箱和冷冻箱、房间空调器、房间空气净化器、吊扇、电风扇等。虽然“能源之星”是自愿性的能效标识,但如果美国联邦或州政府对某类产品或政府采购进行强制性规定,“能源之星”在法规规定方面便具有强制性质。

辐射产品的标签要求(Labeling Requirements for Radiation Emitting Devices and Products)
美国食品与药物管理局FDA对辐射产品的主要见之于21 CFR 1020、21 CFR 1030、21 CFR 1040、21 CFR 1050。具体标签要求分别是:
电子产品标签通用要求(General Labeling Requirements for Electronic Products);
电离辐射发光产品(Ionizing Radiation Emitting Products);
发射微波产品(Microwave Emitting Products);
发光产品(Light Emitting Products);
超声辐射产品(Ultrasonic Radiation Emitting Products)。

美国保险商实验室UL认证标志
由于UL认证的权威性,出口家用电器一般都应获得UL认证。

另外,还需注意美国在州一级关于家用电器安全、能效、环保和社会责任的新的立法和规定,并由此而对标签提出的新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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