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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推荐性标准和企业标准有着作权 [打印本页]

作者: 一个白痴    时间: 2012-3-24 14:13
标题: 推荐性标准和企业标准有着作权
推荐性标准和企业标准可享有着作权。推荐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企业标准,属于自愿采用的技术性规范,并不具有法规性质,因此如果推荐性标准和企业标准在制定过程中付出了创造性劳动,并且符合作品的构成要件的,属于着作权法保护的范围。标准是一种特殊的文件,不同于其他的书刊或者技术文件,它以其特定的形式出现。标准编写在技术内容和表达方式虽有一定的规定,但标准编写时付出了创造性的劳动,当标准“作品”具有独创性或原创性,而非抄袭的,则享有着作权。尤其是那些标准中含有计算机软件、工程设计图和产品设计图等内容的标准,受着作权法的保护,享有着作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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