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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国家标准”不是“免责盾牌” [打印本页]

作者: 冰恋    时间: 2012-3-23 16:35
标题: “国家标准”不是“免责盾牌”
“符合”国家标准,只是免除了生产者的行政责任,但并不天然地免除生产者的侵权责任

  如今看来,“曲美风波”所带来的隐忧,远不止明星虚假代言,或某一产品质量存在缺陷那么简单。

  在召回“曲美减肥胶囊”、宣布不再生产后,面对舆论质疑,生产商重庆太极集团回应称:“曲美产品符合国家标准,因此对此前长期服用曲美的消费者没有赔偿计划”。

  太极集团的回应可谓“掷地有声”。但几个悬疑仍然待解:如此符合国家标准的产品,为何还要主动召回?企业可以拿国家标准自我免责,消费者又该找谁说理去?“曲美之后,宛如新生,重现美丽本色”,曲美当初的诱人广告是否名副其实?

  国家标准被拿来做“免责盾牌”,已经不是第一次了。此前,某款洗发水被曝含致癌物,制造企业回应符合国家标准;麦乐鸡中被爆含问题添加物,麦当劳表示符合国家标准;云南白药牙膏陷入“功效门”,公司也自称符合国家标准……

  然而,“符合国家标准”就不用承担责任了吗?对那些确实给消费者造成损害的产品,所谓“符合国家标准”的免责盾牌果真坚不可摧吗?

  相信某些喜欢拿“国家标准”说事的企业,一定熟悉《产品质量法》第四十六条:“本法所称缺陷,是指产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产品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是指不符合该标准。”但这些企业也一定是误解了该条文,认为只要符合“国家标准”,就不存在产品缺陷。这显然与立法精神不符,也同现实生活相悖。

  害人不浅的“三鹿”奶粉,据说当初也是“严格按照国家标准生产”的,结果又如何呢?三聚氰胺当初甚至都不归国家标准管,但企业因此就可以随意添加吗?

  新颁布的《侵权责任法》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对产品缺陷的判定,国家标准只是最低标准,如果产品存在标准难以预见的不合理危险并对消费者造成损害,即使它“符合”国家标准,生产者也不能免责。换言之,“符合”国家标准,只是免除了生产者的行政责任,但并不天然地免除生产者的侵权责任。

  遗憾的是,一些企业虽然身处产业前沿,熟悉行业最新信息,却总喜欢在底线边缘游走,热衷于钻国家标准还不完善的空子,并以此掩耳盗铃地“自我免责”。在畅谈社会责任的今天,一个企业如果连自己的产品质量都不能保证,或者对消费者的权益不管不顾,其他方面的功课做得再多,恐怕也没有资格奢谈社会责任。

  如果说企业紧贴“国标底线”是出于利益冲动,那么适时完善国家标准,守好安全闸门,监管部门责无旁贷。但从“三鹿”奶粉,到“美的”紫砂煲,再到“曲美风波”,纵观多起产品安全事件,本应起“警示灯”作用的监管部门却成为“救火员”,令人遗憾。作为公共安全的守护者、产品市场的执法者,监管部门如果能未雨绸缪、提高预见能力,能提前主动评估、及时更新国家标准,不断促使产品安全升级,那么许多产品安全事件就不会发生。

  每一次产品安全事件后,总会有人问:下一个“中标”的会是谁?要避免这种担忧不幸成真,企业和监管部门都应该从认真对待“国家标准”开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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