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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如此罚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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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佳木
时间:
2011-11-5 04:27
标题:
如此罚单...
处罚通报
2008年5月28日,我公司与上海**光电有限公司签订了供货合同(合同单号:CJZ0805023),生产销售我公司T50403UC5-2C5产品,合同中注明该产品角度要求为65°。市场部依合同6月1日下达了生产指令单(编号200806001),指令单中品质要求栏中明确标明封装卡位3.0~3.3。但制造部门相关人员在下达“二极管投料通知单”时,责任心较差,不能认真细致分析解决问题,工作草率,将封装卡位确定为3.4卡,造成产品角度比合同要求小,产品不合格,给公司带来了严重经济损失。
为严肃公司规章制度,使相关责任人能够从中吸取经验、教训,同时警醒公司员工认真履行职责,经研究决定:对刘**(制表),吴**(确认),王**(物料确认)警告处分,每人经济处罚100元;对苏**,曾**记过处分,每人经济处罚200元。
望公司员工引以为戒,加强工作责任心,认真负责地做好本职工作,争取杜绝类似事件的再次发生。
特此通报。
深圳市**电子有限公司
2008年9月19日
报送:**股份公司
发送:**公司各部门
作以下说明:
1\其中苏**负责质量部管理,合同指令单一直也没知会过质量部审查什么的...曾负责生产\工程...,该订单为第一次量产...
2\产品开发出来的产品有缺陷卖不出去与质量部有关联?
作者:
两头蛇
时间:
2011-11-5 04:27
应主要针对将“封装卡位确定为3.4卡”的相关人员进行处罚,这工作应该属于工程技术人员;
另,检验卡片是否为3.4卡,如为3.4卡,则品管人员不应承担责任。
其他相关人员的处理值得商榷。
作者:
佳木
时间:
2011-11-5 04:27
封装卡位确定为3.4卡,没问题...
作者:
谁与争疯
时间:
2011-11-5 04:28
个人认为
这样的罚单在部分企业中很正常。
对苏、曾的处理有点重(倒不是钱的问题,是处分等级有点高),不过也能理解,毕竟要有人背黑锅吗。
只是有一点不是很明白
刘、吴和王的直接领导是谁呀?如果他没有在这里面的话,上面说的苏、曾的黑锅背的可真够结实的。
作者:
锤子
时间:
2011-11-5 04:28
呵呵。真正的负责人没有找到。应该技术部门的事儿吧。
作者:
良子
时间:
2011-11-5 04:28
楼主凡是都要找几个替罪羊的啦....你那里如果追究下去的话.................
作者:
封云亭
时间:
2011-11-5 04:28
每个公司情况不同,我认为有规定,没按照规定的做,就是有错.如果做不到规定,应该早点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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