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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帮我评评 [打印本页]

作者: 南天一柱    时间: 2011-11-3 08:59
标题: 帮我评评
2007年投产的产品,在昨天发现有一个技术参数与实物不相符,经确认实物是正确的。今天质量部给做SOP的技术人员开了一张罚单,人民币20元,理由是技术人员在做SOP时为什么没有查出来。请各位大虾评评这个罚款对吗?如果不对,理由是?
作者: 阿牛    时间: 2011-11-3 08:59
如果说真要处罚,IPQC也要进行处罚,相关操作人员也要进行处理,为什么有问题的作业指导书都没有发现呢?
我觉得只要SOP不造成事故(返工),在生产时发现与实际不符,立即更正都是可以接收的。
像楼主提到的这种文件出错过了两年了才发现,我觉的更好的办法是把这件事情做为一个引子,去排查其它的SOP是否存在这个问题,并在全体员工中进行宣传,这样才能真正的发挥了这次错误带来的正面影响。
作者: 蓝臭臭    时间: 2011-11-3 08:59
SOP和实物不同,为什么按SOP没检出来?如果检验作业的依据是实物,要SOP干什么?


我认为这件事情的最正确描述是,技术人员的SOP没做好,参数错误,而检验或者作业的人又没有按照SOP做,阴差阳错,最终得到了负负得正的效果。

任何低级错误的发生,都不应该光检讨一个人的问题,而应该检讨整个流程是否有问题。
作者: 踏雪寻梅    时间: 2011-11-3 08:59
如每次开罚单的话,我意见楼主组织IPQC仔细清查当前生产线的SOP与实际操作的差异,每周至少能创收500块以上。
作者: 九号半    时间: 2011-11-3 08:59
同意这位仁兄的观点,应该就是这样的。所以你还没让其他人认识到错误的根源,别意味的让一个人意识到错误。处罚不是目的,明白吗?
作者: 青野    时间: 2011-11-3 08:59
罚款不是目的,只能作为一个手段来用,个人认为出了问题首先要找出问题的根源,就这件事来说,事情本事的发生就说明SOP是一个摆设(对错无关紧要),最少可以说没有按照要求执行,否则不可能在两年多的实际运行中还发现不了这个问题
作者: 南天一柱    时间: 2011-11-3 09:00
就此事,我有二点看法。
1、罚款单由质量部开出,这不合理。每个公司有行政或人事部门。罚款单应由行政部门或人事部门开据。处罚权不能乱给,还得有一定的程序。事故认定尤其是涉及罚款的应该有个事故认定小组来确定事故责任,然后根据公司的行政管理制度来做相应处罚。而不是哪个部门就能处罚的。
2、本事故发生的根源不于SOP,而是技术参数错误。主要责任应该是设计开发这一环节。其二是首样验证没有发现这一问题。其三项目评审走形式了。项目管理不完善或者说没有按项目管理程序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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