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品质保证
第四条(建立品质保证体系)
a) 乙方有义务按国际标准ISO9000XX的要求建立一个品质管理体系,并且有责任维持这个体系的零缺陷目标和不断地改进服务。
b) 乙方有责任让其子供应商建立和维持一个有可比性的品质管理系统来保证乙方从其子供应商处购买的或外加工的零部件中没有不合格品。
i. 甲方可以要求乙方提供证明文件,表明乙方自己已经确认了其子供应商所运行的品质管理体系的有效性。
ii. 乙方子供应商的产品或零部件发生任何品质问题,乙方应给甲方提供机会对其子供应商进行审核。
iii. 对于乙方重要的子供应商,甲方有权要求对该子供应商进行评估,评估结果将要求达到甲方的标准。
c) 乙方允许甲方通过审核手段,来检查其品质管理方法是否达到甲方的要求。审核可以是对一个体系、或一个过程、或一个产品进行。
i. 乙方允许甲方接近所有的操作设备、试验中心、仓库及邻近区域,并且可以检查与品质有关的文件。在此情况下,乙方为保证其商业秘密的安全性所要实施的适当措施将会被甲方接受。
ii. 甲方会将审核结果反馈给乙方。如果甲方认为应采取一些纠正措施,乙方应即时拟订措施计划,在一定期限内(最多四个星期)执行,并将结果反馈甲方。
d) 乙方指定品质保证体系管理及经营的负责人,根据甲方要求,事先向甲方提交书面资料。负责人变更时,要通知甲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