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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关于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有效期的公告 [打印本页]

作者: 九号半    时间: 2011-10-17 03:30
标题: 关于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有效期的公告
国家认监委2009年第42号公告

依据《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国家质检总局第117号令),自2009年9月1日起,各强制性产品认证指定认证机构颁发(含变更)的中国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上须列明认证证书的有效期,有效期限5年。
2009年8月31日之前各强制性产品认证指定认证机构颁发的有效的中国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可继续使用。证书的转换采取产品变更、标准换版等自然过渡的方式来完成。
特此公告。
二○○九年八月二十八日

详情请点击http://www.cnca.gov.cn/cnca/zwxx/ggxx/205352.shtml
作者: 太烂了    时间: 2011-10-17 03:30
呀,改5年了?原来好像是1年的。
作者: 刘伟    时间: 2011-10-17 03:31
改五年了,也好,省的老是计量,呵呵!
作者: 竹叶    时间: 2011-10-17 03:31
本来是没有有效期的,以定期监督获得保持。如果改为五年的话,那五年后是不是需要重新颁发证书?
作者: 孤星伊人    时间: 2011-10-17 03:31
嗯,是個好消息,不過仍要每年監督兩次,衹是第四年時,提交樣品就行了。


但據說,如果以往審核沒有啥問題的,可以申請一年一次監督審核,不知是否是眞的?有沒有哪位清楚這些事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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